【國民法官法庭】全台第一案審理程序day1——首日就異議滿天飛?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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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全台第一件適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終於在今(2023)年最後一周迎來審理程序,將進行連續五日的審理馬拉松,並預計於最後一日審理結束後進行宣判。不過沒想到從第一天開始檢辯雙方就攻勢猛烈,甚至異議到法官都有點火氣?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首先跟大家報告本次抽選出的國民法官組成,6位正選為男女各3位、4位備位國民法官則是1男3女,年紀則看起來大多落在20多至30多歲區間,較無明顯的落差。
開庭後書記官先朗讀檢察官起訴要旨,提到被告與被害者於大學相識、之後也一同加入直銷業,二者逐漸熟識後兩者卻因感情因素導致關係惡化。被告屢次想挽回關係不成後,某日購買兩把牛刀並請鎖匠開鎖後擅入被害人租屋處,第一晚沒等到被害人回家、於第二天再次潛伏。被害人於晚間8點返家後兩人發生激烈爭執,被告以牛刀造成被害人身上多處傷口,於其失去意識後始撥打110報案,被害人因出血性休克在到醫院前失去呼吸心跳。
檢方因此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同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起訴被告,辯護人則表示被告對第306條部分認罪、第271條部分則不認罪,主張涉犯「過失致死罪」。
開審陳述
檢方先於開審陳述時重點摘要上述起訴要旨,並說明此案最大的爭點在於有無殺人「故意」,而這必須透過外觀(案發環境、行為手段、被害人傷勢等)進行推論。所以這幾天將會陸續請到鑑識員警、房客、急救人員、雙方友人、法醫師等人證,以及透過刀具、被害人衣物、對話紀錄等物證來進行證明。同時也有請草屯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報告,亦會請負責的黃醫生到場說明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問題。
辯護人則表示這案件是一個自閉患者「為了『挽回』終至無可挽回」的悲劇,並要請國民法官們判斷,在檢方令人眼光撩亂的出證下,究竟有多少能真的連結到證明有「殺意」。
不過在辯護人論述的過程中即遭到檢方多次提出異議,檢方認為辯方在開審就先行對「故意犯」進行實質陳述、還沒看到鑑定報告就自行做出「被告是自閉症患者」、「刀傷有其他可能性」等結論,辯方已經不是單純於開審時揭露「證據地圖」根本是已經跨到大海另一端去。
辯護人雖然抗辯這些都是有關核心事項的答辯,並非提前辯論、影響法官心證。不過審判長仍裁定這些已屬於預先回擊檢方陳述的實質辯論,不屬開審陳述應有的內容,認為檢方的異議皆屬有理,辯護人也只好多次跳過原本準備好的陳述內容。
交互詰問證人及鑑定人——鑑識人員吳警員
進行證人(鑑定人)的交互詰問前,檢方先提示案發現場的環景圖檔案,可以看出案發地點是一小套房且遍布血跡及些許刀痕。辯護人則表示,環景圖仍屬合成照片、畫面有擴大效應,並不能取代真正的現場,且血跡仍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殺意。
接著請到於此案同時具有證人及鑑定人身分的現場鑑識人員吳員警說明,不過在說明前辯護人則對於吳員警提供的簡報有所意見,認為這份檔案並未於事前提供給辯方,怎麼可以提示?不過審判長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3條第1項規定,說明鑑定人得以書面報告輔助說明,因此認為異議無理由。辯護人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88之3條規定針對「審判長訴訟指揮之處分」也向法院提出異議並記錄於筆錄上。
之後辯護人再對吳員警的簡報內容提出異議,認為檢方根本任由鑑定人「開課」沒有提到案件核心,但此異議再度遭到駁回,審判長甚至有點惱火的說「請辯護人看清楚國民法官法細則的規定後再行提出異議」。
最後終於開始進行檢方詰問,對於檢方的問題吳員警提到依現場勘察結果,被告除右手中指一處約1公分傷口外並沒有其他明顯傷口,且現場採樣到的血液型別都是被害者的。而從鑑識研判得到的結論是,被害人可能是身穿灰衣時背後先受一刀,之後換上POLO衫跟外套後再受到其他傷口。
對於辯護人的反詰問,則提到鑑識人員主要工作是進行證據保全及採證,至於死因如何形成非屬現場人員執掌,且沒辦法從現場證據排除受害者奪刀的可能性。
辯護人聚焦於吳員警沒有親自參與「所有」現場蒐證的過程,所以認為其以「證人」身分所提出的說明仍有疑義;檢方則重聲吳員警同時具有「鑑定人」身分,因此依其專業提供的意見當然具有價值。
第一天審理程序到此告一段落,明天同樣從早上9:30繼續第二天的審理程序,請記得繼續收看法操的報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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