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0920浩鼎案開庭實況】起訴理由一團亂,檢方狀況外?

  • 2017-09-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貪汙治罪案 第4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9月20日 14: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 第10法庭 本次為浩鼎案準備程序,對於檢辯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據能力提供意見,做出整理。受命法官將龐雜的證據經過分類之後,使程序的進行有條理且清晰,並對檢辯雙方認知有差異或模稜兩可的部分要求修正。 證據解釋的異中求同 準備庭一開始,由於檢辯雙方對專屬授權契約書中所提及的Globo H認知不同,法官要求翁啟惠對Globo H以及Allyl Globo H做概略的解釋,以使雙方對於契約書中的名詞解釋達成共識,避免未來進入審判程序時,在名詞的解釋上爭論,浪費過多不必要的時間。 對於檢方所檢附的財務報告,法官表示,在看過之後認為比較像是未經整理的日記帳,要求檢方就此部分再行確認,辯方也認同法官對於日記帳的看法,檢方也表示會再行確認。 另外,法官也提到,附為證據的英文電子郵件,被告翁啟惠、張念慈及檢方,三方的中譯本都不一樣。法官表達可以理解因為將各自論述套入翻譯,所以產生如此差異的結果,但同時也表示,交互詰問時將提示英文電子郵件,不會提示任何一方的中譯本,希望可以盡可能靠近客觀事實,不要摻入個人想法,以利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起訴理由前後不一致,檢方鬧笑話? 法官於程序中,對於檢方的起訴理由提出疑問。在起訴書中認定為不違背職務,於補充理由書中卻變成違背職務,那麼起訴理由究竟為何?這麼重要的案子,竟出現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大相逕庭的情況,實在令人無語。 在未依照程序進行交易而違背法定職務的部分,法官對檢方違背職務的定義提出質疑,法官認為其他下級職員的違背職務,非必然代表翁啟惠違背職務,應該提出足以支撐違背職務論點的證據,檢方最後表示此部分證據不足,針對此部分不主張違背職務,其他部分仍以違背職務起訴。 在本庭中,受命法官表示有詢問中研院關於收貨紀錄的事,中研院有回覆均已被扣案,但受命法官在開庭時提及無論在卷證資料或扣案物中都找不到扣案的收貨紀錄,要求檢方再次確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採卷證併送制度。因此檢察官原則上應該在起訴時就將所有相關證據都移送法院,會出現法官在卷中找不到證據的情形,實在不常見。 《法操》在過去曾多次撰文提及,公訴檢察官及偵查檢察官內部溝通失靈,本次開庭所發生的情況,再度令人質疑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分立的必要性。事實上,如本案重大的金融案件,應以偵查檢察官親自蒞庭為宜,較能達到訴訟效益。 於本次準備庭的最後,法官諭知檢辯雙方如果有其他資料應於10月4日之前提供,有其他爭點或證人欲傳喚則應於10月11日之前告知。 預計下次為最後一次準備程序,訂於106年10月25日早上9點30分進行。浩鼎案的後續發展如何,《法操》也將持續關注,為您帶來第一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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