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浩鼎內線交易二審】檢方是仍有誤解?還是不想搞懂?

  • 2020-12-23
  • 法操司想傳媒

2021.02.25案件更新:本案因一、二審皆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需要1.判決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2.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3.判決違背判例等情況檢察官始可上訴,高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提起上訴,最後本案上訴期間於本月24日屆滿,全案無罪確定!

2021.01.26案件更新:高等法院於早上10點宣判判決結果,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不過檢察官仍得依速審法第9條提起上訴。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審理程序
時間:109年12月22日0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專一法庭
審判長:王屏夏 法官
陪席法官:戴嘉清 法官
受命法官:林柏泓 法官
檢察官:李進榮 檢察官

距離準備程序終結已經過了半年左右,終於在年底進行到最終的審理程序,這次的庭期足足開了一整天,來看看檢辯雙方都說了什麼吧!

檢:是否因內線交易行為而得利並非重點

檢察官認為被告等人因為在1048月的專家會議得知「重大訊息」後,判斷新藥研發的臨床試驗解盲結果將會失敗,所以在消息公開之前便提前賣出浩鼎股票,而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7-1的內線交易罪。

檢察官並強調重點不在於重大訊息所造成的結果或是否因此使被告得利,而是此「足以對交易有重大影響之資訊」是否公開?股市交易者是否均有機會平等取得資訊?

辯:皆依照主管機關指示

證交法第157-1條規定,在重大消息明確後但未公開或是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賣出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所以重點就在於這必須要是「明確的消息」才會成立內線交易罪。

針對檢方認為被告等未公開「重大訊息」、導致股市交易者資訊不平等之上訴理由。辯方表示在新藥試驗的過程中,唯有等到試驗的解盲結果出來之後才會確實知道試驗的成敗與否、也直到此時才會有所謂的「重大訊息」產生,在解盲之前根本無從推斷試驗的結果為何。

如果在解盲之前、資料數據皆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就隨意公開情報,反而才會害投資者產生錯誤的解讀,並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亂。而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也曾表示具有「明確客觀事證」的時候才需要公告,若仍屬於不確定之訊息或是尚在試驗階段的數據則不應該公告。

辯護人表示,既然「真正的重大訊息」是在105年解盲之後才出現,在那之前的資訊仍屬不確定數據,根據主管機關的說法這根本不該公告。且既然不屬於明確客觀的訊息,那又何從判斷試驗解盲失敗並衍伸出內線交易的可能?

檢察官對雙盲試驗的誤解

辯護人提到,在雙盲試驗中不論是進行試驗的人員或是接受試驗的對象,在解盲之前都不會知道何者是有施用藥物的試驗組、何者又僅是對照組,也因此雙盲試驗具有極高的客觀性與嚴密性。就連前中研院副院找陳建仁先生也曾說過「雙盲試驗的結果只有神才能預知」,代表根本無法從解盲前的數據推斷試驗結果。

辯方最後提到,檢察官不只在挑戰我國的生技醫學產業的試驗方法,更是在挑戰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經過一審的無罪宣判後到二審仍在各爭點無限上綱、過度解讀,期待法官能駁回檢方上訴、還被告們清白。

庭末審判長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將於110126日上午10點宣判,法操將在第一時間與各位報告最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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