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浩鼎內線交易案二審】準備程序終結!

  • 2020-05-11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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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內線交易案第4次準備程序
時間:109年05月07日 14: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專一法庭
受命法官:林柏泓 法官
檢察官:呂光華 檢察官

浩鼎內線交易案於2019年獲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在檢察官提起上訴之後,來到第四次的準備程序。經過漫長的時間,如今終於到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那這次雙方分別說了什麼?一起來看看吧!

「專家會議」與「重大消息」的關聯?

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表示,認為浩鼎公司在1048月召開的「專家會議」當中,有討論出臨床試驗的結果失敗的結論,此一「重大消息」進而讓被告可以在對外宣告解盲失敗、股價下跌之前,事先將手中的股票脫手,因此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罪。

對於這一點被告則透過辯護人表示,浩鼎公司所召開的「專家會議」屬於專家學術會議的性質,僅是讓邀請來的專家學者就自己的專業知識發表意見,例如討論新藥研發試驗中,療效的判讀方式由CR(獨立中心判讀)更改為LR(個別醫師報告)是否更能增加準確率?以及評估試驗是否成熟、解盲的時機預期要在何時……等,並在會後公告重要訊息,內容傳達試驗將於1053解盲並公開數據分析結果。而在此會議中未對於試驗本身做出任何的結論,不可能因此就能解讀出解盲的成敗,也並未有對投資者隱匿資訊的問題存在。

但是檢察官認為,會議既然是在一個封閉的場所進行,與會的專家學者「想必會暢所欲言」,怎麼可能僅僅討論重要訊息所公布的事項。而且各被告辯護人不斷強調會議中有討論療效判讀方式的變更,那在重要訊息中怎麼又沒有公告這點?檢察官仍然認為被告有在專家會議中獲取相關情報,而有內線交易的情事產生。

新藥試驗計畫變更未公告的原因

檢察官上訴理由中也提及浩鼎公司在新藥試驗進行的過程中,並未向投資者公告計畫書的變更,也是內線交易成罪的理由之一。被告辯護人則反駁,試驗計畫書都是向衛福部申請經核准才變更的,而且綜觀我國相關法令、新藥試驗實務、外國實務的作法,均沒有將計畫書之變更對外公告的規定與習慣。而浩鼎公司本次試驗計畫一共從第一版變更到第十一版皆未進行公告,僅是因試驗計畫變更非須依法公告之事項,並非故意向外界隱瞞資訊。

由於是準備程序的最後階段,多半是在進行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最後確認。相較於被告方,檢察官對於爭點事項並無太多意見,因其認為爭點基本可以等到言詞辯論程序再進行答辯,無須在準備程序有過多的著墨,也可見檢察官應是胸有成竹。庭末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下次開庭日期於日後公布,《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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