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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0727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做賊的喊抓賊! 檢察官不照程序走 反控辯方干擾

  • 2016-07-27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開庭,仍未就先前國衛院的函文、駐越南代表處的函文以及關務署的函文進行辯論,而是傳喚了四位證人到庭,包括三位越籍證人(出具檢驗報告的Vinacontrol公司人員和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呂氏幸)以及前正義公司員工林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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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0725味全油品案二審開庭實況】由證詞架構的判決是否真的合理?

  • 2016-07-25
  • 法操司想傳媒

味全油品案二審今天(7/25)上午在智慧財產法院開庭審理,除了魏應充等人不服一審台北地院判處詐欺罪外,檢方也不服味全前總經理獲判無罪,因此,檢辯雙方均提起上訴。 此次雙方交鋒,似乎在開庭前就已展開,魏應充的辯護律師在審前接受媒體採訪,痛批一審法院「判決當小說寫」,並預告在二審的訴訟策略。魏應充與常梅峰等味全和頂新高層,也在開庭時一再強調自己無罪。究竟味全油品案二審第一戰,庭內庭外發生了什麼事呢?就讓《法操》帶大家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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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最終一戰!味全油品案二審觀戰重點

  • 2016-07-21
  • 法操司想傳媒

味全混油案在2016年3月25日在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等13位被告都因為犯詐欺罪而被判處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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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案鑑定人費用誰來出?若頂新自己買單可以嗎?

  • 2016-07-19
  • 法操司想傳媒

7月5日頂新案在台中高分院開啟審判庭前,檢察官早一步發出新聞稿,直指被告魏應充曾要求傳喚美國油脂專家Ken Carlson來台擔任鑑定人,同時強調不能由被告頂新公司來負擔費用,否則將會影響鑑定人的公正性。雖然,檢察官對於證人身分與來台費用支出問題,的確有權拒卻,但檢察官為什麼不在法院上提出疑問,卻以新聞稿方式來訴諸社會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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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檢察官再重視頂新 也不能越界跟法院喬人事!

  • 2016-07-06
  • 法操司想傳媒

司法院在7月5日公布新一波人事調動,其中,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的台中高分院受命法官吳幸芬,也在調動之列,將從台中高分院調回台中地院擔任庭長,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許多民眾討論。甚至據媒體報導,在人事調度令公布之後,檢察長曾指示檢察官與院方協調,讓吳幸芬法官延後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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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0705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檢察官難道行「拖字訣」? 訴訟策略令人費解

  • 2016-07-05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5月17日原為第三次審理庭,然而受命法官表示,由於待釐清的新事證越來越多,無法在6月底前審結,當庭裁定在5月17、31日重開準備程序。因此本次庭期可算是終於「捲土再來」的正式審理,檢察官共傳喚了五名向頂新公司買油的下游廠商擔任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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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不用查明事實,只靠推論就能起訴的檢察官

  • 2016-06-17
  • 新北谷律師

許小隆的爸爸因贈與取得了雲林縣某塊地,許父過世後,許小隆繼承了此地,並在上面設立了爸爸的墳墓、種了果樹。不久後,許家的大雄也在這塊土地上,為哥哥設立墳墓。後來經過法院拍賣程序,阿明買到了這塊地,認為許小隆跟許大雄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竊佔罪,對兩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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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案】【0614太陽花立院案】等到太陽花都謝了,還在準備程序?

  • 2016-06-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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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電子信箱借人用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 2016-06-07
  • 法操司想傳媒

案例事實 小陳申辦了一個電子信箱,供大陸地區某位年藉不詳的小劉使用。小劉在某個網站上販售智慧型手機竊聽軟體,留下的聯絡信箱就是小陳申辦的那個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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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0604鄭性澤案再審開庭實況】盼重建現場與真人模擬 共同還原真相

  • 2016-06-04
  • 法操司想傳媒

鄭性澤案之案情提要 民國91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7人在台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4支手槍,並將其中2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 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天花板開槍,KTV店內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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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給錢就交保!貪污貪到有SOP:黃隆豐

  • 2016-06-02
  • ​臺南/張律師

在介紹這位惡檢的故事前,想先給讀者一個公式:「先收押、再收錢、後交保」,讀者在看完這位惡檢的故事後,記得回來檢驗該公式,是否很靈呢? 黃隆豐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原本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任職期間自 79 年 1 月 8 日起至 80 年 6 月18 日止,職司犯罪之偵查與追訴,為依據法令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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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合約沒看清楚就賣掉機車,檢察官竟起訴侵占罪

  • 2016-06-01
  • 谷律師

阿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A資融公司( 下稱A公司)之特約廠商B公司購買重型機車1 輛並持有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萬5千元,按月分15期清償。阿泰持有該車之後,在還未繳納完所有買賣價金前,將該車轉賣給阿凱,並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未再繼續繳交每期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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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0531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續開準備程序庭:證明了又重來,歹戲拖棚的反覆辯駁

  • 2016-05-31
  • 法操司想傳媒

上次庭期(5月17日),合議庭當庭裁定準備程序再開,本已進入審理尾聲,卻又重新來一次。根據彰化地檢署發布的新聞稿「本署自民國103年10月10日起開始偵辦頂新案,於同年10月30日偵查終結起訴,共計21日」,但若真正計算從分案後到起訴的偵查期間,大約只歷時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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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監督司法】檢察官三個動作 讓頂新油案二審又重來!

  • 2016-05-30
  • 法操司想傳媒

105年5月17日原為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的第三次審理庭,然而合議庭卻當庭裁定重開準備程序。本應進入二審的尾聲,又再度延宕。受命法官表示,由於待釐清的新事證越來越多,無法在6月底前審結。因此當庭諭知,下次(5月31日)仍為準備程序,希望檢辯兩造能針對油品價格(進價與售價)再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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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陳玉珍:包庇犯罪的是貪檢,還是後知後覺的檢察體系?

  • 2016-05-18
  • 法操司想傳媒

案例事實 被稱為「史上第一女貪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因涉嫌長期收賄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將近7年時間,累計收賄次數達81次之多,不法金額超過新台幣2,300萬。 全案經特偵組偵結後,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判處1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上訴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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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0517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準備程序庭再開:整理不完的新事證,是真有證據還是民意辦案?

  • 2016-05-17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為頂新越南油案的第三次審理庭。回顧本案尚處於偵查階段時,台灣正爆發多起食用油安全事件。事件之始,於2014年9月起,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油品。同年10月9日,衛福部食藥署接獲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該電報轉載了越南工商部回覆之譯文,表示頂新自越南進口的原料油,僅作為飼料用油。兩天後,食藥署命頂新製油將相關產品下架。而彰化地檢署則於10月10日起,開始著手偵辦,並在同月30日,對魏應充在內的6名被告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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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好心被雷親!好心幫填表格卻觸犯偽造文書罪?

  • 2016-05-13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雅在機場運務處擔任運務員,一向工作認真。 有一天,導遊阿傑帶著旅行團抵達機場,卻找不到自己的行李,到櫃檯請小雅協助,又因為旅行團的行程已經延誤急著離開,小雅只好幫阿傑填寫行李異常申告表,並直接簽上阿傑的名字,交給航空公司去幫阿傑找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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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監督司法】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可能無罪? 先搞懂檢方五大爭議再說

  • 2016-05-10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進入二審程序以來,已在1月26日和2月23日召開了兩次準備程序庭。正式審理程序也在4月26日和5月3日開庭,且由顏宗海醫師和姜至剛醫師擔任鑑定人。台中高分檢看似摩拳擦掌,想把一審無罪的滑鐵盧扳回一城,但事實上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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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0503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媒體公審、證據被打臉,高分檢的歹戲拖棚該何時落幕?

  • 2016-05-03
  • 法操司想傳媒

上次庭期(4月26日),檢察官在開庭前兩小時,突然向媒體透露一份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研究報告書,指稱頂新油品品質有問題,但檢察官未依程序聲請調查證據,法官和被告事先都不知這份報告的存在,不僅侵害被告的辯護權,且在該報告書內容資訊片面,未能完整解釋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就發新聞稿給媒體,引發社會公審,如此造成輿論壓力可能影響法官判決的行為,令人憂心。同時,該庭傳喚的鑑定人為腎臟科專業醫師顏宗海,顏醫師在接受詰問時透露對本案的了解都是透過媒體報導,並未看過本案相關資料,遭辯護人質疑他對被告已有先入為主的定見,不適作為本案鑑定人。(【0426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盡信媒體的毒物專家以及看不懂證據的高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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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案】【0420太陽花行政院案】先起訴再調查?檢察官是否搞錯順序啦!

  • 2016-04-28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庭期的被告是一位陳先生,檢察官認為陳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以及第153條第1款的煽惑他人犯罪罪嫌。 就《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疑問的是行政院建築物究竟是否該當「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有論者認為本條保護的是是住居安寧的法益,而行政院並非供人居住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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