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0809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草草結束!檢察官未盡調查之責,司法資源再度虛耗

  • 2016-08-09
  • 法操司想傳媒
shutterstock_416986561
20160808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8月9日下午2:10

地點:台中高分院二樓大法庭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8月9日在台中高分院進行第3次審判庭,然而,這此的審判庭總共只持續了一個小時。但遺憾的,並不是因為開庭的效率很高,而是因為這天的審判幾乎毫無進展。

檢察官開庭前先放話,庭中卻又無言

一如以往,檢方在這次開庭以前,一樣對外表示,檢方已經向法院補充提出上訴理由,指出魏應充其實明知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脂根本不符標準,卻仍指示下屬採購。對於檢察官的指控,頂新公司的律師也反擊,認為檢方的指控沒有根據,是無的放矢。

然而,儘管檢察官在媒體面前講得信誓旦旦,但在本次審判庭中,檢察官完全沒有就此點表示任何意見。檢察官在本次審判庭當中,只做了兩件事:一,向法院聲請傳喚統一集團的告訴代理人;二,傳喚6個向頂新購買油品的下游廠商。

統一集團究竟是「告訴人」還是「證人」?

檢察官在審判庭中,首先向法院聲請傳喚統一集團旗下企業的告訴代理人出庭陳述。檢察官說明,因為統一集團所提的告訴書特別詳細,包括統清公司的檢驗報告等,因此,希望統一集團的告訴代理人能到場說明他們的告訴書內容。

頂新公司的律師當場表示異議,認為檢察官應該講清楚統一集團到底是「告訴人」還是「證人」?如果是證人的話,就要講清楚「待證事實」,也就是說,檢察官到底希望統一集團能來庭上釐清什麼問題,不能只是用「告訴人說明」(註一)矇混過去。

律師也進一步質疑,之前檢察官曾主張,頂新公司不同天的檢驗報告,數據竟然一模一樣,因此,很有可能造假。但,根據統一集團提供的告訴書,旗下統清公司的檢驗報告,也有相同的狀況,為什麼這時檢察官就照單全收?就不認為有造假可能?

檢察官當庭回答:「因為統清是一間穩定的公司,不像頂新,頂新檢驗數據和Vinacontrol公司差了10倍之多,顯然有問題,所以不能這樣比。」

就此回答,《法操》想指出的是,檢察官這樣的宣稱是很危險的。因為,這句話可能代表檢察官其實已心存定見,一口咬定頂新就是「賣劣油的壞公司」。如此一來,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要求「檢察官應負的客觀性義務」,在本案中,可能就是落空的。

只有一個證人,直接句點全庭

另外,檢察官也向法院聲請傳喚6名向頂新購買油品的下游廠商,想要了解購油的經過,但6人當中,僅有1人到場。

唯一到場的證人是「銘新食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當檢察官出示2014年銘新公司向頂新公司採購油品的進貨單時,證人卻一語驚人地回答:「那時候我還不是公司負責人啊!」此話一出,包括檢察官在內,全庭都愣住了。

因此,不但檢察官問不下去,律師也不知從何反詰問,法官勉強想要問出2014年間銘新公司跟頂新交易時的負責人是誰,證人也是一問三不知,不到十分鐘,就下場領交通費離去。結果,一個證人就直接句點全場,其他證人也缺席,本日審判只能草草作結。這傳喚錯誤証人的烏龍,不僅浪費開庭時間與公帑,還白白讓無關民眾白跑一趟。

檢察官未盡調查之責,再度虛耗司法資源

這天的審理庭,不只草草作結,也同時凸顯了很多我國刑事程序的瑕疵。例如,開庭時,法庭麥克風沒有聲音,結果,所有人講的話,完全聽不清楚,直到開庭10幾分鐘後,才有技術人員來處理。另外,因為唯一到庭的證人上了年紀,結果法官、檢察官等人和她都產生了溝通困難,證人不只一次聽不懂法官和檢察官的提問,不只證人本身不知所措,也無端延宕了整個審判程序。

《法操》認為,頂新越南油案這樣眾所矚目的重大案件,每次審理前可謂勞師動眾,非但記者出動旁聽,蒞庭的檢察官和律師也非常多人。但每一次開庭,卻幾乎毫無進展,嚴重耗費司法資源的耗費。

造成這樣結果,有許多原因,包括檢察官未盡調查之責,連證人是否實際與頂新交易都搞不清楚。法官和檢察官與證人之間溝通不良等,例如「您是不是XX公司負責人?」的用詞,可能就會使一般人無法理解,不如直接問「您是不是XX公司頭家?」。

《法操》期盼,法官與檢察官辦案、審案的品質都能夠提升,能確實盡到自己的義務與責任,別再像今天一樣,虛耗司法資源,不只案件持續原地打轉,也白白耗費了眾多人的生命啊。


(註一) 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所以告訴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而不需踐行證人作證的嚴格詰問程序。但另一方面,告訴人講的話就不能當作證據,除非把告訴人改列為證人。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