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0725味全油品案二審開庭實況】由證詞架構的判決是否真的合理?

  • 2016-07-25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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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二審準備程序庭

時間:105年7月25日 09:30

地點:智慧財產法院第2法庭

味全油品案二審今天(7/25)上午在智慧財產法院開庭審理,除了魏應充等人不服一審台北地院判處詐欺罪外,檢方也不服味全前總經理獲判無罪,因此,檢辯雙方均提起上訴。

此次雙方交鋒,似乎在開庭前就已展開,魏應充的辯護律師在審前接受媒體採訪,痛批一審法院「判決當小說寫」,並預告在二審的訴訟策略。魏應充與常梅峰等味全和頂新高層,也在開庭時一再強調自己無罪。究竟味全油品案二審第一戰,庭內庭外發生了什麼事呢?就讓《法操》帶大家一探究竟。

判決當小說寫?由證詞架構出來的原審判決

魏應充律師在二審前,接受媒體採訪,反擊台北地院「冬粉當魚翅賣」的論點,指出一審判決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魏應充指示犯罪。

律師的批評並非無的放矢,綜觀台北地院的一審判決(103年金重訴字第21號、103年智易字第98號),幾乎都是由證人證詞所組成,沒有什麼關鍵物證。

而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大致可以分成人證與物證,人證包括被告陳述、證人和鑑定,物證則包括勘驗和文書。在法院認定事實的過程中,人證和物證應該相輔相成,才能讓法院的心證更經得起考驗。當然,證人是法庭上很重要的證據,但證詞卻不一定可靠,因為證詞內容,可能因各種原因而改變,例如:證人自己對案件的主觀看法、證人對輿論風向的判讀、時間過久而證人遺忘等。

回到本案,台北地院的一審判決,似乎過度依賴證人證詞,甚至其中有些證詞,是同案被告所言,而相應的物證卻明顯不足。如此一來,使一審法院的心證幾乎是把一堆證詞拼湊起來,直接做推論,確實是有可提出質疑之處。

魏應充和常梅峰到底有沒有故意?

魏應充、常梅峰與律師都強調,一審法院沒有充分證據,就認定他們有犯罪的「不確定故意」,形同把整個味全公司都當作犯罪集團。

在類似味全油品案這種財團犯罪的情況下,公司高層犯罪,容易躲在層層官僚體系後,發號施令,往往很難被揪出來。但是,台北地院在本案上,似乎又太「矯枉過正」,一審判決就緊抓魏應充指示下屬「用有競爭力的價格採購原料」這一點,認為魏應充做這種指示時,就應該能預見「很有可能」發生原料攙混。

但真的是這樣嗎?只是要求員工以盡量低的價格購入原料,就可預見原料會有問題嗎?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那麼乘客坐計程車時,乘客對司機說:「我趕時間。」是不是也能預見司機「很有可能」違規,繼而造成事故呢?所以,一審法院認定故意魏應充等人有故意的過程,確實稍嫌粗糙,有過度擴張的危險。

「人體健康」與消費者選擇權」,孰輕孰重?

關於《食管法》攙偽假冒罪的處罰範圍,究竟要不要以「食品對人體產生危害之虞」當作前提,或像台北地院的見解一樣,只要侵害「消費者知情選擇權」就可以處罰呢?

所謂消費者知情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有權相信商品的成分標示,並根據標示做選擇,而攙偽假冒,卻會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選擇。這個法律適用範圍的問題,今日仍舊是律師爭執的重點,並強調在日本食品安全法制下,確實是以「食品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為處罰條件。

或許選擇錯誤,感覺情節輕微,但在某些情況下,錯誤選擇的後果,是更為嚴重的。譬如,黑心油商故意將豬油混充進沙拉油或橄欖油中出售,而茹素者或穆斯林信任標示,認為內容物確實無豬油,而購買、食用,這樣豈不是廠商讓消費者破戒呢?這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恐怕也不亞於健康侵害。食品攙偽假冒後,會對人體造成危害,那當然必須處罰。但即使原料攙混之後不會傷身體,對消費者造成的侵害,也同樣不能等閒視之。至於智財法院到底會不會藉本案統一食管法攙偽假冒罪的適用範圍,相信將會是後續審理必須關注的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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