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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0426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盡信媒體的毒物專家以及看不懂證據的高分檢
今(26)日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召開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第一次審理庭,傳喚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到庭擔任鑑定人。檢察官當庭提出一份厚厚的上訴理由補充書,其中附件有一份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的研究計畫的報告,報告指出頂新油品中含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但這份當庭提出的報告,卻是在開庭前兩小時,約中午十二點時,台中高檢署就先向媒體曝光,此舉引發辯護人不滿,檢辯雙方激烈攻防,最後檢察官竟然自己表明對報告內容也不清楚,最後審判長裁定檢察官需重新再提,檢察官不得該份報告進行詰問。
【大小謬誤】不起訴就算了還冷言冷語質疑當事人,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美髮師小美向警察局報案,指述自己因急需用錢,向熟識的阿一借款。雙方相約某日晚上11點左右,在阿一任職的醫院的某個辦公室把借款交給小美。兩人到了約定的時間地點,阿一將辦公室的玻璃外門及門簾拉上,而且沒有打開燈光,他要求小美先幫他按摩肩頸,卻趁小美幫他按摩的時候,突然觸摸小美的下體隱私處2次,小美驚嚇之餘,趁著有人打電話給她,出去接電話離開現場。
【行政院案】【0406太陽花行政院案】過了兩年才審理,記憶球都褪色啦!
太陽花行政院案牽涉的被告多達上百多人(編按:司改會有詳細的數據:反黑箱服貿案),這麼多人的案子,在審理中卻有間隔近一年的時間不曾開庭,使得本次開庭距離事發時間已有兩年之久。雖然不知是否有什麼特殊的理由,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僅等到花兒都謝了,也等到證人也都快把事情給忘記了。
【行政院案】【0330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裁判!影片可以這樣剪了又剪的嗎?
本次開庭的被告有四位,分別是林先生、江先生、吳先生、柯先生。林與江分別都被起訴《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吳被起訴了《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柯則因為一則臉書的PO文,被起訴《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大小謬誤】沒有「強暴」也沒有「脅迫」的電話騷擾,也被緩起訴強制罪?
小青跟她的先生小陳因為一些不愉快的事離婚了。小青的好友小玲為了替小青打抱不平,就在半夜凌晨時段,多次不定時地打電話到小陳的手機,只要小陳一接聽,小玲就馬上掛斷。就這樣持續了一、兩個月,小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
【大小謬誤】什麼是「主觀惡意」?檢察官自己修法了嗎?
小蔡在新北市汐止區擔任某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104年6月,他在電梯公告欄張貼將拆掉社區擋土牆的決議,卻遭到社區住戶小賴在公告上塗鴉「未經區權人同意」等語。
【大小謬誤】籌到保證金,卻因公文往來讓被告多被關8天
據《蘋果日報》報導,戲智科技董事長徐三泰因涉嫌詐騙700萬美金(約台幣2.3億元)案,本月6日凌晨在松山機場被拘提到案後,原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諭知可用300萬元交保,因無法在期限內籌出保證金,7日凌晨2點被檢察官以有逃亡之虞,向臺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徐家雖在當天一早銀行開門後,上午9點就籌足了300萬元,但因院檢公文往返等原因,直到14日才獲法院裁定交保。徐三泰就因為晚了7小時籌到錢,被多押了8天。
【行政院案】【0316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四位證人出庭 皆對被告無印象
本次庭期的被告是李小姐以及許先生,兩人都被檢察官認為有闖入行政院、破壞拒馬等行為,被起訴《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以及第138條的毀損公務上掌管的文書物品罪。
【味全油品案】【味全油品案】站不住腳的判決,大快人心又如何?
味全油品案在今(105)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後,終於在今天(3月25日)下午3時宣判了。媒體莫不以「媽祖顯靈」、「二連勝後滑鐵盧」來報導。但事實上,這個判決真的值得我們拍手叫好嗎? 本案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等罪判決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有期徒刑4年、前總經理常梅峰有期徒刑3年10月,其餘被告5個月到1年10月徒刑不等;味全公司前總經理張教華無罪;味全公司另罰1550萬元。
【惡檢系列】【影片】貪瀆收賄 草率辦案:邱茂榮
前立委何智輝被控關說竹科銅鑼基地的開發案,原本在一、二審分別被判處19年與14年有期徒刑,卻在民國99年5月高院更一審改判無罪,因為更一審大逆轉的改判使人起疑,追查後才發現,新北市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替何智輝向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行賄,民國99年7月司法官集體收賄的貪汙弊案因而曝光(註)。
【大小謬誤】用暴力行為阻止他人拍照檢舉,竟不用被起訴?!
小朱走在路上,看到路上有違規併排停車,就將違規的車子拍攝照片,打算向警方檢舉違規。這時車主小柯看到小朱在拍照,上前阻撓、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不讓他離去。小朱掙脫後離開報警,告車主小柯妨害自由。
【法操冤案】首次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高分檢值得肯定
上週五(3/18),台中高分檢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創下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主動重啟調查,發現新事證並聲請再審,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為檢察官的公義角色樹立典範,值得敬佩!
【鄭性澤案】首次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高分檢值得肯定
上週五(3/18),台中高分檢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創下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主動重啟調查,發現新事證並聲請再審,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為檢察官的公義角色樹立典範,值得敬佩!
【大小謬誤】謊報在總統府放炸彈,會危害公眾安全嗎?
小朱在民國102年4月某日與哥哥大朱吵架後,因為心生不滿,憤而以住家電話打到緊急報案電話110,恫稱:「我在總統府放爆裂物」、「總統府爆裂物是我放的」等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接獲報案電話後,立刻通報相關機關加強總統府、官邸、寓所的安全維護,警方循線查知小朱謊報放置爆裂物,經檢察官認定成立恐嚇公眾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分。
【大小謬誤】罰重的就對了?不合邏輯的司法實務現象
民國103年,小楊因為有資金週轉的需求,就持有客戶所支付的支票向小李換取現金,小李收取小楊所給的客戶支票後,扣除票面金額的百分之五,將現金交給小楊周轉使用。
【行政院案】【0302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案子都進入審理了,檢察官竟連犯罪事實都搞不清楚!
許久未開庭的太陽花案,終於在3月2日再次開庭,這次庭期的被告是許同學,被起訴的是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的要件,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導致公務員無法執行職務,才會該當本罪。
【大小謬誤】【監督司法】連監視器畫面都沒看也能結案起訴?
新聞報導,高市岡山警分局去年10月在轄區查獲小王報失竊的貨車,警方清查車內跡證,發現留有疑似嫌犯的菸蒂,經追查,DNA屬於住在附近的小陳所有。檢察官庭訊時,小陳矢口否認,辯稱是朋友開貨車送他回家後,將車停在他家附近並留給他日後駕駛,他並不知道貨車的來源為何。檢察官從小陳的供詞等證據,認為小陳收受贓物,因而依贓物罪起訴。
【惡檢系列】充滿歧視的檢察官:劉仲慧
劉仲慧於98年9月3日調任臺東地檢署後,因辦理案件與其主任檢察官意見不合,又懷疑自己的書記官張某是主任檢察官派來監視她行蹤的,便要求張某自行向主任檢察官請求調配其他檢察官。 101年3月9日,劉仲慧在執行職務時,發現她配屬的書記官仍然是張某後,心生不滿,因而作出下列言行:
【大小謬誤】一年三次竟算一次?檢察官一次這麼久?!
小陳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妮妮,也知道妮妮未成年,兩人在同年3月、4月和7月在台北市某公園的廁所發生三次性行為。妮妮母親發現這件事後報警,並提告小陳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時間緊密、地點同一」,且為同一個合意性交之犯意所為,視小陳與妮妮合意性交的行為為一罪,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小陳。
【大小謬誤】【投稿】兄弟間家務事也要管,檢察官是里長伯?
阿文、阿松、阿唐、阿書為兄弟,四人共有位於新竹市的一間房子,民國91年起,阿文、阿松負責管理該房屋的出租事宜,卻以租金須支付房屋整修費用為由,未將出租所得租金分配給其他人,阿唐、阿書憤而對阿文、阿松提告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