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4月26日 地點:台中高分院第21法庭
今(26)日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召開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第一次審理庭,傳喚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到庭擔任鑑定人。檢察官當庭提出一份厚厚的上訴理由補充書,其中附件有一份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的研究計畫的報告,報告指出頂新油品中含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但這份當庭提出的報告,卻是在開庭前兩小時,約中午十二點時,台中高檢署就先向媒體曝光,此舉引發辯護人不滿,檢辯雙方激烈攻防,最後檢察官竟然自己表明對報告內容也不清楚,最後審判長裁定檢察官需重新再提,檢察官不得該份報告進行詰問。
觀察點一:毒物專家顏宗海是否具備鑑定人資格?
鑑定人是指在某方面具有專業知識,能夠輔助法官判斷特定專業證據問題的人(詳見【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在之前的準備程序中,辯護人就對於顏宗海擔任鑑定人之資格提出質疑。辯護人認為,顏宗海曾經在新聞媒體公開發表過對本案非中立之言論,恐怕無法客觀中立地就待鑑定事項做專業判斷,向法院聲請拒卻顏宗海為本案鑑定人。
審判長請顏宗海簡單說明學經歷之後,認為顏醫師對食品安全有特別的智識經驗,足充為鑑定人,且在一審判決後在媒體發表的言論,是應記者的採訪就國內食安問題提出客觀的專業意見,而不是自行向記者投書或召開記者會,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項裁定駁回被告等人的拒卻聲請。
但是,顏宗海醫師雖然表明會基於醫學專業來證述,在接受詰問時仍透露,他對本案的了解都是透過媒體報導,並沒有看過本案的相關資料,對於辯護人的提問也一再以「源頭要可信」來回答,也因此辯護人質疑他已有先入為主的定見,以「頂新公司的原料油就是劣質油」的前提來回答問題。
辯護人表示,詰問過程中,顏醫師一再的說明他是醫師,對於油品精煉工藝並不明瞭,也不知道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反而是以醫者父母心的心態,憂心地認為即便成品油符合目前現行的低標準還不夠,還要原料油也檢驗。但是又無法明確說明何謂更高的標準,我國食藥署也表示相關法規只針對成品去管制。
再者,有新聞報導顏醫師曾經說過「無論怎麼檢驗都沒用,無論怎麼加工都有疑慮」,一下子說檢驗無用,一下子又說原料油要靠檢驗來把關,甚至不可以抽驗的方式而應該每批都驗,前後言論似有矛盾。假如新聞報導沒有違誤的話,到底何者才是顏醫師真正的想法?
最後,檢察官聲請傳喚顏宗海為本案鑑定人的原因,是要證明「油品與人體健康的關係」,但檢察官並沒有先證明頂新成品油含有重金屬,顏醫師也表示不能只以重金屬的攝取量推斷會對人體造成如何的影響,需要事後抽血才能知道,可見檢察官無法證明頂新油品與人體健康的因果關係。顏醫師對於製油、油品也沒有任何的研究,所表示的其餘意見都與本案沒有關聯。
顏宗海醫師的意見大致可以整理為下列幾點:
(一)食品通過國家標準檢驗,也不能代表食品對人體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國家標準相當簡單,如重金屬只有驗銅、鉛、汞、砷四項。而顏醫師身處的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透過驗血、驗尿可以檢驗多達十二種的重金屬。甚至還有我們未知的項目,沒有在檢驗的項目裡面。
(二)也因為通過國家標準檢驗,不能保證對人體沒有問題,所以原物料來源必須透明、清楚,才能確保食品的安全。並進一步認為,從國外進口的原物料,他個人都覺得不太安全,在國內的原物料會比較可以信賴
(三)在醫學上只有急性的中毒可以明確的確認因果關係,比如說吃到河豚中毒。但是如果是慢性的中毒造成的病變,就很難確認因果關係,比如說有人得了A病,我們不能推論是B物質所造成的。但長期攝取C物質,是有造成D病的風險,這是醫學上有效的推論,例如「鉛」會嚴重影響腎臟、造成心血管疾病風險,以及神經中毒等等。
(四)人體攝取了重金屬,大部分會排泄出人體,只有少量會被人體吸收造成人體危害,這會因每個人的體質而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不能只以攝取量推斷會對人體造成如何的影響,還是要事後抽血才會知道。
(五)豬牛油含有重金屬可能的原因很多,如製造過程或容器不乾淨而被汙染。肉品是否為病死豬牛應該不是豬牛油含有重金屬的原因。
被告與辯護律師質疑顏宗海的立場反覆、論述矛盾的地方:
(一)鑑定人認為國家標準檢驗不能確保食品安全,也無法表列出最高的檢驗標準,因為總有漏網之魚,只有原物料安全才能確保食品的安全。那麼要如何確認原物料的安全呢?還是只能建立標準來檢驗。這樣的意見似乎有點矛盾。而且我國法令對於原料油就是沒有規範。
(二)鑑定人沒有油脂精煉的相關知識,而具有油脂精煉專業的專家在一審已經表示,精煉程序可以去除原料油中的重金屬,但鑑定人還是質疑精煉後的油品有疑慮。然而鑑定人也承認,水庫的原水有受汙染的可能,但自來水可以使用是因為水公司有把關。為什麼就單單否認主管機關對成品油的把關呢?
(三)假如照鑑定人所認為的,國外的食品原物料都有安全疑慮,臺灣是不是就應該禁止從國外進口食品原物料?越南大幸福公司的上游廠商,都經過越南工商部確認來源,有發票憑證,及獸醫師對養豬場認證,這樣的來源還不夠清楚、透明嗎?
觀察點二:檢察官能提出自己都無法確認的證據嗎?
在審判階段,檢察官依職權負實質舉證責任和調查證據,並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詳見:【法操小教室】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
但在檢察官訊問顏宗海的過程中,突然要求提示當庭才提出的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報告,希望就這份報告請顏宗海表示意見,辯護人立即當庭異議,認為該報告是一突襲性的證據,不論是法院或是辯護人都對該報告不清楚,在前提事實不成立的情況下,不應拿來請鑑定人對內容發表意見。
在辯護人的異議下,檢察官竟然回應說,這份報告還不是正式的,是先向衛福部要來的,內容也看得不是很懂,因為今天鑑定人來,所以才想要順便拿來問鑑定人。這樣連自己都搞不清楚的報告不僅當庭才給法院及被告、辯護人,竟然還在開庭前兩小時前,就先公布給新聞媒體,顯然企圖影響輿論風向,並不可取。
且辯護人表示,他們開庭之前先行閱卷,以充分準備來進行交互詰問鑑定人,是對鑑定人最基本的尊重,然而檢察官卻在今天臨時提出一份檢驗報告,事先法院與辯護人都不知道,無法充分了解報告的內容。而且該份報告本身明顯有諸多疑點,該報告殘缺不全,沒有來文字號、沒有檢驗日期、也沒有傳送日期,而且油品的樣本如何保存、有無氧化變質都有疑問。更何況拿102年頂新的油,可能已經氧化變質,去對比今年新買的市售密封成品油,這樣的數據比對也顯然不當。辯護人認為要求鑑定人對這樣一份有問題的報告表示意見,不僅影響被告的防禦權,也會傷害鑑定人的專業,進而會影響本案的事實釐清。
審判長當庭裁定辯護人的異議有理由。檢察官因而轉為請鑑定人說明抽象概念:「何謂『不飽和醛類化合物』?」「對人體又有何影響?」不對報告數值發表意見。
顏宗海表示,不飽和醛類化合物是目前國外仍在發展中的研究項目,需要非常尖端的設備才能做檢驗,我國尚未有相關的研究,他只在國外的期刊文獻看過相關的介紹,四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中,兩種在動物實驗階段,另兩種更只在細胞實驗階段。
對於檢察官的立論,被告蔡俊勇進一步表示,他不明白為什麼檢察官一直要求以成品油的標準來檢驗原料油,就好像我們不會拿飲用水的檢驗標準來檢驗自來水一樣,檢察官邏輯令人難以理解。而且本案到現在一直不斷地無限上綱,以現行法規不存在的標準來要求頂新公司,甚至是今天還提出國外最新、還在研究階段的東西來檢視頂新公司,實在非常不公平。身為食品業者遵守現行法規卻還是被認為犯法,讓人無所適從。
法操認為,本案是刑事案件,應討論的是頂新公司有無盡到注意義務,遵循目前的法令規範,而不是在決定食品安全應如何把關才對的政策研討,顏宗海醫師在法庭上闡述他對食安的理念與期待,既非與本案相關,也與現實有所落差,更與檢察官聲請的待証事項無關。
至於本次開庭引發爭議的衛福部檢驗報告,高分檢在未能確認報告真實性與正確性的狀況之下,就率先在媒體上披露,相當不可取。
檢察官不該只想著在媒體上贏得版面和民眾支持,應本於職權、代表國家公權力,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對被告之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此項責任因為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總則篇,所以並不以偵查程序為限,亦包括起訴後的審判程序,故檢察官不得以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而豁免。
頂新越南油案從一審到二審,從彰化地檢到台中高分檢,一直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補充理由書一補再補,密件、當場庭呈的狀況也不斷發生。如今又提出自己都看不懂的檢驗報告當證據,還把責任推給衛福部,法操只想說:「檢察官,請加油好嗎?」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4月26日
地點:台中高分院第21法庭
今(26)日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召開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第一次審理庭,傳喚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到庭擔任鑑定人。檢察官當庭提出一份厚厚的上訴理由補充書,其中附件有一份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的研究計畫的報告,報告指出頂新油品中含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但這份當庭提出的報告,卻是在開庭前兩小時,約中午十二點時,台中高檢署就先向媒體曝光,此舉引發辯護人不滿,檢辯雙方激烈攻防,最後檢察官竟然自己表明對報告內容也不清楚,最後審判長裁定檢察官需重新再提,檢察官不得該份報告進行詰問。
觀察點一:毒物專家顏宗海是否具備鑑定人資格?
鑑定人是指在某方面具有專業知識,能夠輔助法官判斷特定專業證據問題的人(詳見【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在之前的準備程序中,辯護人就對於顏宗海擔任鑑定人之資格提出質疑。辯護人認為,顏宗海曾經在新聞媒體公開發表過對本案非中立之言論,恐怕無法客觀中立地就待鑑定事項做專業判斷,向法院聲請拒卻顏宗海為本案鑑定人。
審判長請顏宗海簡單說明學經歷之後,認為顏醫師對食品安全有特別的智識經驗,足充為鑑定人,且在一審判決後在媒體發表的言論,是應記者的採訪就國內食安問題提出客觀的專業意見,而不是自行向記者投書或召開記者會,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項裁定駁回被告等人的拒卻聲請。
但是,顏宗海醫師雖然表明會基於醫學專業來證述,在接受詰問時仍透露,他對本案的了解都是透過媒體報導,並沒有看過本案的相關資料,對於辯護人的提問也一再以「源頭要可信」來回答,也因此辯護人質疑他已有先入為主的定見,以「頂新公司的原料油就是劣質油」的前提來回答問題。
辯護人表示,詰問過程中,顏醫師一再的說明他是醫師,對於油品精煉工藝並不明瞭,也不知道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反而是以醫者父母心的心態,憂心地認為即便成品油符合目前現行的低標準還不夠,還要原料油也檢驗。但是又無法明確說明何謂更高的標準,我國食藥署也表示相關法規只針對成品去管制。
再者,有新聞報導顏醫師曾經說過「無論怎麼檢驗都沒用,無論怎麼加工都有疑慮」,一下子說檢驗無用,一下子又說原料油要靠檢驗來把關,甚至不可以抽驗的方式而應該每批都驗,前後言論似有矛盾。假如新聞報導沒有違誤的話,到底何者才是顏醫師真正的想法?
最後,檢察官聲請傳喚顏宗海為本案鑑定人的原因,是要證明「油品與人體健康的關係」,但檢察官並沒有先證明頂新成品油含有重金屬,顏醫師也表示不能只以重金屬的攝取量推斷會對人體造成如何的影響,需要事後抽血才能知道,可見檢察官無法證明頂新油品與人體健康的因果關係。顏醫師對於製油、油品也沒有任何的研究,所表示的其餘意見都與本案沒有關聯。
顏宗海醫師的意見大致可以整理為下列幾點:
(一)食品通過國家標準檢驗,也不能代表食品對人體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國家標準相當簡單,如重金屬只有驗銅、鉛、汞、砷四項。而顏醫師身處的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透過驗血、驗尿可以檢驗多達十二種的重金屬。甚至還有我們未知的項目,沒有在檢驗的項目裡面。
(二)也因為通過國家標準檢驗,不能保證對人體沒有問題,所以原物料來源必須透明、清楚,才能確保食品的安全。並進一步認為,從國外進口的原物料,他個人都覺得不太安全,在國內的原物料會比較可以信賴
(三)在醫學上只有急性的中毒可以明確的確認因果關係,比如說吃到河豚中毒。但是如果是慢性的中毒造成的病變,就很難確認因果關係,比如說有人得了A病,我們不能推論是B物質所造成的。但長期攝取C物質,是有造成D病的風險,這是醫學上有效的推論,例如「鉛」會嚴重影響腎臟、造成心血管疾病風險,以及神經中毒等等。
(四)人體攝取了重金屬,大部分會排泄出人體,只有少量會被人體吸收造成人體危害,這會因每個人的體質而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不能只以攝取量推斷會對人體造成如何的影響,還是要事後抽血才會知道。
(五)豬牛油含有重金屬可能的原因很多,如製造過程或容器不乾淨而被汙染。肉品是否為病死豬牛應該不是豬牛油含有重金屬的原因。
被告與辯護律師質疑顏宗海的立場反覆、論述矛盾的地方:
(一)鑑定人認為國家標準檢驗不能確保食品安全,也無法表列出最高的檢驗標準,因為總有漏網之魚,只有原物料安全才能確保食品的安全。那麼要如何確認原物料的安全呢?還是只能建立標準來檢驗。這樣的意見似乎有點矛盾。而且我國法令對於原料油就是沒有規範。
(二)鑑定人沒有油脂精煉的相關知識,而具有油脂精煉專業的專家在一審已經表示,精煉程序可以去除原料油中的重金屬,但鑑定人還是質疑精煉後的油品有疑慮。然而鑑定人也承認,水庫的原水有受汙染的可能,但自來水可以使用是因為水公司有把關。為什麼就單單否認主管機關對成品油的把關呢?
(三)假如照鑑定人所認為的,國外的食品原物料都有安全疑慮,臺灣是不是就應該禁止從國外進口食品原物料?越南大幸福公司的上游廠商,都經過越南工商部確認來源,有發票憑證,及獸醫師對養豬場認證,這樣的來源還不夠清楚、透明嗎?
觀察點二:檢察官能提出自己都無法確認的證據嗎?
在審判階段,檢察官依職權負實質舉證責任和調查證據,並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詳見:【法操小教室】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
但在檢察官訊問顏宗海的過程中,突然要求提示當庭才提出的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報告,希望就這份報告請顏宗海表示意見,辯護人立即當庭異議,認為該報告是一突襲性的證據,不論是法院或是辯護人都對該報告不清楚,在前提事實不成立的情況下,不應拿來請鑑定人對內容發表意見。
在辯護人的異議下,檢察官竟然回應說,這份報告還不是正式的,是先向衛福部要來的,內容也看得不是很懂,因為今天鑑定人來,所以才想要順便拿來問鑑定人。這樣連自己都搞不清楚的報告不僅當庭才給法院及被告、辯護人,竟然還在開庭前兩小時前,就先公布給新聞媒體,顯然企圖影響輿論風向,並不可取。
且辯護人表示,他們開庭之前先行閱卷,以充分準備來進行交互詰問鑑定人,是對鑑定人最基本的尊重,然而檢察官卻在今天臨時提出一份檢驗報告,事先法院與辯護人都不知道,無法充分了解報告的內容。而且該份報告本身明顯有諸多疑點,該報告殘缺不全,沒有來文字號、沒有檢驗日期、也沒有傳送日期,而且油品的樣本如何保存、有無氧化變質都有疑問。更何況拿102年頂新的油,可能已經氧化變質,去對比今年新買的市售密封成品油,這樣的數據比對也顯然不當。辯護人認為要求鑑定人對這樣一份有問題的報告表示意見,不僅影響被告的防禦權,也會傷害鑑定人的專業,進而會影響本案的事實釐清。
審判長當庭裁定辯護人的異議有理由。檢察官因而轉為請鑑定人說明抽象概念:「何謂『不飽和醛類化合物』?」「對人體又有何影響?」不對報告數值發表意見。
顏宗海表示,不飽和醛類化合物是目前國外仍在發展中的研究項目,需要非常尖端的設備才能做檢驗,我國尚未有相關的研究,他只在國外的期刊文獻看過相關的介紹,四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中,兩種在動物實驗階段,另兩種更只在細胞實驗階段。
對於檢察官的立論,被告蔡俊勇進一步表示,他不明白為什麼檢察官一直要求以成品油的標準來檢驗原料油,就好像我們不會拿飲用水的檢驗標準來檢驗自來水一樣,檢察官邏輯令人難以理解。而且本案到現在一直不斷地無限上綱,以現行法規不存在的標準來要求頂新公司,甚至是今天還提出國外最新、還在研究階段的東西來檢視頂新公司,實在非常不公平。身為食品業者遵守現行法規卻還是被認為犯法,讓人無所適從。
法操認為,本案是刑事案件,應討論的是頂新公司有無盡到注意義務,遵循目前的法令規範,而不是在決定食品安全應如何把關才對的政策研討,顏宗海醫師在法庭上闡述他對食安的理念與期待,既非與本案相關,也與現實有所落差,更與檢察官聲請的待証事項無關。
至於本次開庭引發爭議的衛福部檢驗報告,高分檢在未能確認報告真實性與正確性的狀況之下,就率先在媒體上披露,相當不可取。
檢察官不該只想著在媒體上贏得版面和民眾支持,應本於職權、代表國家公權力,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對被告之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此項責任因為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總則篇,所以並不以偵查程序為限,亦包括起訴後的審判程序,故檢察官不得以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而豁免。
頂新越南油案從一審到二審,從彰化地檢到台中高分檢,一直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補充理由書一補再補,密件、當場庭呈的狀況也不斷發生。如今又提出自己都看不懂的檢驗報告當證據,還把責任推給衛福部,法操只想說:「檢察官,請加油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