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0420太陽花行政院案】先起訴再調查?檢察官是否搞錯順序啦!

  • 2016-04-28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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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

時間:2016年4月20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0法庭

本次庭期的被告是一位陳先生,檢察官認為陳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以及第153條第1款的煽惑他人犯罪罪嫌。

就《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疑問的是行政院建築物究竟是否該當「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有論者認為本條保護的是是住居安寧的法益,而行政院並非供人居住的住宅。

此外,本次較有爭議的部份是在於第153條第1款的煽惑他人犯罪,偵查檢察官起訴所附證據中的影像資料,有警方的蒐證畫面和新聞畫面,但在警方的蒐證畫面之中,都沒有陳先生的畫面,只有新聞畫面之中有陳的畫面,然而也是經過剪輯的。

公訴檢察官也坦言,蒐證畫面中標記的「人別」弄錯了,確實警方的蒐證畫面中並沒有被告。由於只有TVBS的新聞畫面有出現陳,因而檢察官希望法院能函請新聞媒體提供較完整的畫面,如果新聞媒體無法提供,檢察官認為自己也已盡了應盡的調查義務。

律師則認為以煽惑犯罪而言,僅擷取部分片段是非常不恰當,很可能斷章取義。與檢察官只希望有「較完整」的畫面不同的是,律師希望能請法院函請新聞媒體提供「最完整的原始資料」畫面,因為如果只是請新聞媒體提供較完整的畫面,還是有可能經過剪輯,還是會失真。

但奇怪的是,如果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就發現有這些疑問,不應該在偵查階段就解決嗎?且如果善盡調查義務之後,發現被告沒有犯罪嫌疑,不就應該不起訴嗎?怎麼會到了審判庭上,才去善盡應盡的調查義務呢?太陽花這一案,實在讓人霧裡看花,檢察官是在出哪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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