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太陽花行政院案二審逆轉,完全否定原審看法?

  • 2020-05-15
  • 法操司想傳媒

2021.01.18案件更新:最高法院認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與回復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須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方可行使的最後手段。「公民不服從」屬於特殊的言論自由表達形式,若欲保全的整體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並於今日撤銷高院二審的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對太陽花學運行政院案二審作出判決,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原先在一審無罪的魏揚等人,到了二審被改判為有罪,法院認其觸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究竟高院判決有罪的理由是什麼?跟一審又有什麼不同?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成立煽惑罪?一審二審認定大不同

刑法煽惑罪屬於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只需要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煽惑犯罪,不需被煽惑的人還要去實行犯罪煽惑罪的罪名便已經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
 15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一審法院認為,因為魏揚等人當場所述,僅為個人不滿的言詞、希望可以提振士氣,在「主觀上」「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所以獲判無罪

但到了二審法院,法院卻認為被告等當場的言論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因為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使用之手段應符合理性和平,且為一般人能接受或有此表現的必要,但以口號及臉書文字煽惑入侵行政院及妨害公務,已超越和平、理性表達訴求之界線且無必要性。此行為屬於「鼓動不特定侵入者持續犯罪狀態」、「使尚未侵入者萌生加入參與侵入行為」,所以已符合煽惑他人犯侵入建築物及妨害公務罪之構成要件而該當本罪。

公民不服從不能阻卻違法?

本案一審跟二審都是認為違法部分不能以「公民不服從」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但是理由其實天差地遠。一審法院認為「行政院案」中,毀壞拒馬、行政院大門並非必要的手段,還有其他行為可以達到訴求,所以不認為如「立法院案」一般,得以「公民不服從」或是「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但二審法院認為「公民不服從」在我國法律並無相關規定,僅止於學理上之討論。而且公民不服從的對象通常應是「限於對抗重大明顯違反正義之情形」,但本案服貿協議之審查程序是否屬重大明顯違反正義仍有疑義,且非無救濟方法,而煽惑群眾犯罪亦難認非暴力手段,所以認為魏揚等人之行為甚至根本不屬於「公民不服從」!

二審判決書並提到如果讓「公民不服從」合法化,無疑是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而且何者為重大不義而得加以抵抗、不服從,也缺乏明確的標準可以遵循。所以認為「公民不服從」在仍有爭議的情況下就合法化,將會有害法治發展。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一審法院其實認同「公民不服從」為阻卻違法的理由,只是從個案情形判定,認為本案不適用罷了。但二審法院則是斬釘截鐵地認定我國法律根本沒有「公民不服從」這項規定,也不認同將此做為「阻卻違法事由」的可能性。

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一二審法官的想法可說是南轅北轍,二審法官完全的否定了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等於是狠狠的打了前審及「立法院案」法官的臉。但二審法官卻完全沒考慮到為何明明在民主制度下,民眾當時卻仍然只能運用如此激進的手段來維護權益,而僅是將抗爭行動一竿子打翻,直接認定為有害社會發展。不過依我國目前的現況「公民不服從」確實尚未合法化,頂多僅能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理由,但如本案法官不予採用之時卻也確實不易反駁。我們期望未來能透過修法建立更完整的制度,也希望大家能透過此案好好思考一下到底怎麼樣才算是真正的「有利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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