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0302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案子都進入審理了,檢察官竟連犯罪事實都搞不清楚!

  • 2016-03-15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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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

時間:2016年3月2日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0法庭

 

許久未開庭的太陽花案,終於在3月2日再次開庭,這次庭期的被告是許同學,被起訴的是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的要件,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導致公務員無法執行職務,才會該當本罪。

本次庭期,法官傳訊了三位警察出庭作證,描述當天他們請許同學一行人離開行政院長辦公室、待在另一間小辦公室的過程。三位警察抵達現場的時間點不太相同,但或許是因記憶模糊,在檢辯雙方詰問、法官訊問的過程中,三人所述無法完整連貫接續,即使時間點重疊的部分,對現場的描述也不一致,例如學生們是待在小辦公室或陽台、是否有將小辦公室的門鎖住導致較晚抵達的警察無法進入等等。

此外,本次庭期中,檢察官在訊問證人時,竟右手美人托腮,右腳翹著二郎腿,斜視證人,這樣的儀態實在不夠莊重,令人感覺不夠尊重證人。(編按:檢察官是一個團體,當中當然有好有壞,也有些檢察官在交互詰問證人的時候,會特地起立、態度懇切。因此,法操十分鼓勵大家多到法庭觀察,監督司法,你我有責。)

也許因為三位證人都是警察,平常習慣接受檢察官的指揮辦案,三位證人說話的用語都很像在「製作」筆錄,比方說「作勢要往下跳」等,甚至其中一位在回答檢察官的時候說「報告,沒有」,似乎忘記自己現在並不是在接受檢察官的指揮辦案,而檢察官也好像在教訓下屬地說「不用報告啦,你是證人耶」。

三位證人作證完之後,法官轉頭問檢察官,許同學是對哪一位警察做出強暴脅迫的行為,妨害他執行公務?檢察官有點模稜兩可地回答:好像是第一個證人。辯護人則好整以暇地指出,剛剛第一位證人作證時,他自己就說過沒有被許同學施以強暴脅迫了,怎麼會是第一個證人呢?檢察官又說要再回去調出當時事發經過的影片來看。這時,辯護人馬上質疑,都已經到審判程序了,怎麼連起訴事實都還弄不清楚?

照理來說,檢察官所寫的起訴書上,應該要將足以入罪的事實、理由寫清楚,法官會再當庭問檢察官,很可能就是起訴書沒寫清楚,或者根本沒寫,由此可知檢察官的起訴是多麼草率。臨庭的檢察官無法在第一時間回答法官,也反映出我國檢察官任務編組制度的弊端。檢察官分成偵查、公訴、執行等三組(詳見:【法操小教室】檢察官的分工),臨庭的檢察官是公訴組,偵查起訴不是他做的,不免對案情比較不清楚。但是,這也讓人不禁質疑臨庭的檢察官沒有事先做好功課。但,無論是起訴草率或臨庭未事先準備,都是很不恰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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