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行政院案】【0330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裁判!影片可以這樣剪了又剪的嗎?
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
時間:2016年3月30日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0法庭
本次開庭的被告有四位,分別是林先生、江先生、吳先生、柯先生。林與江分別都被起訴《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吳被起訴了《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柯則因為一則臉書的PO文,被起訴《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本次傳訊了一位闕姓員警作為證人。闕姓員警是市刑大資訊室的員警,闕姓員警表示他當時並沒有在場,而是和整個資訊室的成員通力合作藉由新聞媒體影片的蒐集、警方錄製的蒐證影片或是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只擷取「他們認為」跟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的片段,送交中正一分局,再由中正一分局移送地檢署。至於中正一分局方面是否有再行剪輯、擷取影片,闕姓員警表示他無法確定。
嫻熟法律之人,都無法百分百篤定任何案件的事發經過是否「屬」構成要件。實在是因為,如何將法條的構成要件套用在事實上需具備高度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見解不一也不是少見的狀況。然而,市刑大資訊室卻武斷地只擷取「他們認為是」構成要件的部份,令人不禁擔憂有沒有可能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經過被「不小心」剪掉了。例如林的辯護人在交互詰問時,就提出林曾說「我們進去靜靜坐著就好」、「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等語,這幾句話是否屬於超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若符合的話也或許能令其行為不具備違法性,因此不構成犯罪)這點或許有爭議,但是沒在證據裡出現的話,根本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
吳的辯護人詰問時則質疑,檢察官起訴說吳有出現在電器室和政務委員辦公室,但作為起訴依據的影片中,出現在這兩地的人穿的衣服並不一樣,在電器室裡的那個人也只有拍到側臉,這樣如何確認這兩個是同一個人?闕員也證稱他們在特定被告比對的過程僅比對人臉,側臉或是臉看不清楚的時候則比對身形、特徵,並不注意衣服。吳的辯護人認為這樣很可能會誤認,弄錯被告。
偵查檢察官對於中正一分局送來的剪輯影片及說法,也竟然沒有經過篩選就照單全收,都當作證據使用,並據此起訴了這麼多的被告,不僅沒有盡到有利不利被告均應注意的客觀義務,也造成起訴的品質低落。
不過,值得稱許的是,法操跟庭幾次下來,這位公訴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的時候,始終沒說過「如起訴書所載」(相關文章:起訴後就能打卡下班? 檢察官有這麼好當嗎?),這應該是值得讚許的認真表現,還是真實原因是連公訴檢察官都不贊同起訴書的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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