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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以不適用法條起訴 檢察官刑法有唸懂嗎?
本案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 阿聖將小吳的裸照及附有寫有「淫亂家庭、姦情」等語的信件,寄到小吳的家中,《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指以文字或圖畫「散佈」汙衊他人名譽,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就會構成,但是誹謗罪的成立,還是在於是否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存在,且所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也是想要把損人名譽的事實,傳播給一般大眾所知。而所謂「散佈於眾」的意圖,就是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的意圖。而本案檢察官認定阿聖寄信小吳家中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是有法條適用的疑義。
【彰化地院一審】【監督司法】四問頂新越南油案檢察官 此案辦得問心無愧嗎?
頂新越南油案在8月12日上午開始,經歷了21小時馬拉松式的言詞辯論過後,將於11月27日宣判。 法操司想傳媒實際跟著旁聽審理庭長達半年時間,在第一審判決結果未出爐前,誰也不知道合議庭的認定會是如何,但在此我們先撇開對判決結果的預測,回顧一下本件彰化地檢署的表現,此案辦成這樣,真能無愧「食安英雄」名號?
【法操冤案】【監督司法】徐自強若無罪定讞,檢察官不用負責嗎?
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所涉死者死亡時間為1995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恰好在距離案發20年後的9月1日判決。此無罪判決一出,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共同被告的證據能力問題?法院怎麼這麼久都還沒審理完?人到底是誰殺的?當然有很多人不禁想問,如果經過這麼久的審理,結果徐自強無罪定讞,那當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大小謬誤】沒有現貨就不算販賣禁藥?!
小林在臉書網頁上經營日貨代購社團,在網頁上陳列禁藥「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 「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成分,發現這兩種感冒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小林承認他有在網頁上刊登這兩種藥的購買資訊,但在網頁上是表明請別人在日本購買後帶回,是日貨代購的意思。
【大小謬誤】佔用他人土地,是竊佔還是侵占?
阿宏知道北投區有一塊空地是國有土地,但是卻在未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下,無權佔用了快一年,直到國有財產署人員發現後,要求阿宏拆除鐵皮屋,返還該土地,可是阿宏卻置之不理。 不久後,國有財產署將該土地出售給阿明,阿明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就要求阿宏趕快把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土地,然而阿宏仍聽而未聞,繼續霸占使用該土地。 檢察官經偵查終結,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起訴阿宏。
【大小謬誤】【投稿】幫別人辦門號,就是幫忙拉皮條嗎?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大小謬誤】檢察官殺雞用牛刀?以刑法治遷戶籍
大潘在民國103年想要參加新北市淡水區「第2屆A里里長選舉」,所以要家族成員遷徙戶籍到新北市淡水A里,想要以增加選舉人數的方式,來增加支持大潘的選舉人票數。於是大潘親友共11人為了要支持大潘能當選A里里長,以虛偽遷徙戶籍的方式到新北市淡水區A里。
【彰化地院一審】【07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未告知被告基本權利的口供,根本無證據能力!
頂新油案最後一次審理庭,審理重點在勘驗各被告的供述筆錄,從偵查筆錄到審判筆錄,承審法官按時間次序提示。藉著被告楊振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看有關被告於刑事程序應享有的權利。
【大小謬誤】被告看運氣?從車禍過失致死罪看檢察官謬誤
蔡姓機車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沿同路段西向東方向行駛到該處的吳姓騎士。吳姓騎士被撞後倒地,送醫後顱內出血不治。被害人家屬認為是撞人的蔡姓騎士超速,涉有《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大小謬誤】名人私生活與公共利益啥關係?檢察官認定標準明顯過寬
李姓女記者在某香港商出版的第546期雜誌上撰寫報導指稱,鄧姓女星被樊姓男子包養,內容提及「樊姓毒梟女友眾多」、「鄧姓女星每個月向毒梟索取約20萬元生活費」、「短短十年內狠撈超過20億,一年轉賣超過300公斤的大麻及安非他命,全球車手超過百人」、「蜜月運毒躲避警方查緝,海撈新台幣20億」等不實言論,稱樊姓男子販毒獲有暴利、男女交往關係複雜、包養女星等等,因而遭樊姓男子提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最後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大小謬誤】只付一半錢就能佔為己有? 檢察官在幫被告殺價嗎?
小高以分期付款買了一台重型機車,並與機車行老闆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 依照合約內容,這輛總價新台幣9萬元的重型機車,分為24期給付,每期應付3750元,並約定在價款未全部付清前,該機車還是機車行老闆所有物,所以未經機車行老闆同意,小高不得處分該輛機車。
【大小謬誤】檢察官穿越了嗎?年齡認定竟能逆齡成長
小范與小芳為男女朋友,兩人共發生三次性行為。前二次是2月中到2月底間,第三次是在2月底到3月初之間。因兩人發生性行為時小芳未滿十六歲,小芳媽媽知道後即報警處理,檢察官認定小芳性自主能力及事務判斷能力均未成熟,因此起訴小范妨害性自主。
【大小謬誤】身為檢察官,侵占與竊佔卻傻傻分不清楚?
小民與小美共同經營一間有機健康食品商店,並向小楊與大楊承租店面,約定一次給付三個月租金,並同意租金逐年調漲。沒想到,小民與小美在簽訂租賃契約後,只付了第一期三個月的租金,之後就拒絕付租金給小楊與大楊,屢次催繳租金也置之不理。因此,小楊與大楊於5個月後向律師求助,並向警察報案,要小民與小美趕快把店面還給他們。 經檢察官偵辦後,以侵占罪將小民與小美起訴。
【大小謬誤】闖教育部,緊急到讓警察藐視法律?
在民國104年7月23日深夜,反對高中課綱微調的學生及民眾,架長梯從教育部北側的合作社屋頂闖入教育部中庭後,衝進教育部長的辦公室,警察獲報後派出200名警力,共逮捕33名民眾,包含3名記者。因為是在犯罪現場逮捕,所以警方以現行犯處理,並且以束帶限制行動、全數帶到保安大隊偵訊,教育部本欲提告被逮捕的33人涉嫌犯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54條損毀公物罪。
【彰化地院一審】【0812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補充理由書一補再補,彰檢起訴前真的有調查嗎?
今天大法客依然準時來到彰化地方法院現場旁聽頂新油案的進度,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庭,也吸引大批民眾旁聽。 可是,法Q們,你們說說,檢察官除開庭前已送一份補充理由書外,當庭又送達另一份補充理由書。法院審理已經來到最後階段了,檢察官還一直提出不在起訴範圍內的補充理由書,到底去年有沒有先充分調查過再起訴啊?
【大小謬誤】重複起訴再撤回 檢察官何必多此一舉?
某日小劉夥同友人至台北市某處工地,向在工地工作的員工小二叫囂,問小二是不是某位大哥的人,不待小二回答,便和朋友們一起毆打小二,使小二頭部受到輕微腦震盪、左上的門牙斷裂等傷害。
【大小謬誤】偽造文書遭起訴詐欺 烏龍一場怎麼辦?
小呂同時為A、B兩間公司的負責人,且明知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需經勞動部許可,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利用原A公司與百貨公司已簽訂之合約,變造該合約內容,提出向勞動部及百貨公司行使變造私文書,違法且有責,亦無阻卻違法事由(編按1),符合《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罪。
【彰化地院一審】【0721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這麼厲害!辦案靠感覺不靠證據?
開庭當日,檢察官蒞庭公訴時,以個人觀感主張炸油炸過一次或經過一天高溫油炸後,該炸油就不能使用,應該汰換,業者應自主管理加強控管。但是,法規真的是這樣規定嗎?
【彰化地院一審】【0714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的任意偵查,是用力辦案還是恣意妄為?
隨著審理庭審理的腳步加快,檢察官提出的越南行證據益發薄弱。本次開庭檢察官竟然還事先到市場購買豬肉帶來法庭,要審判長拿回家自己炸豬油實驗看看。
【彰化地院一審】【0728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用錯的方式得到錯的結果,卻拿來當證據?
頂新油案是全國矚目的案件,大法客今日來到彰化地方法院旁聽,只有一個感想:「這大案子檢察官辦成這樣,對得起人民嗎?」 今日開庭重點主要勘驗供述證據,法院並提示於5月時至頂新屏東油廠採樣油品之委託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