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監督司法】四問頂新越南油案檢察官 此案辦得問心無愧嗎?

  • 2015-09-1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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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越南油案在8月12日上午開始,經歷了21小時馬拉松式的言詞辯論過後,將於11月27日宣判。

法操司想傳媒實際跟著旁聽審理庭長達半年時間,在第一審判決結果未出爐前,誰也不知道合議庭的認定會是如何,但在此我們先撇開對判決結果的預測,回顧一下本件彰化地檢署的表現,此案辦成這樣,真能無愧「食安英雄」名號?

 

13天旋風式起訴    是厲害還是草率?  

本案由2014年10月9日衛福部食藥署接獲越南代表處電報開始,同月17日彰化地檢署大動作偵辦,同月30日彰化地檢署對魏應充在內的6名被告提起公訴。

彰化地檢署從開始偵辦到起訴結案,只花了約13天的時間!這個數字或許一般人沒有感覺,但有些很單純的竊案,光是偵查程序可能就超過兩個月了,本案不但涉及外國事務,還有大量的證人或被告要訊問,也有許多要檢測的資料,卻只花了13日彰化地檢署就偵辦完畢,面對社會矚目案件,加速辦案效率雖然也有可能,但在審理期間,負責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們卻還在2015年4月間前往越南「訪查」,並提出訪查結果作為本件之證據,這樣的做法只顯示出一件事,就是彰化地檢署以13天偵辦此案的草率!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明訂:「起訴書應記載證據」,同條第3項亦明訂:「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原則上就應該把所有認定被告應成立犯罪的證據全數向法院提出。但彰檢卻在起訴的半年後,還前往越南訪查,並欲將訪查結果提出給法院作為本件證據,這樣的做法很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4條對起訴的要求,這是彰化地檢署第一個的可議之處!

 

審理期間赴越南查案   是鍥而不捨還是浪費公帑?

況且檢察官去越南進行調查之後,並未將在越南調查取得之全數事證提出法院,實在不知道檢察官只選擇性提出部分去越南調查所得之事證的目的究竟為何?

此外,彰檢前往越南除了訪查之外,還訊問了本件被告之一的楊振益的妻子,也就是越南大幸福油廠的負責人呂氏幸,讓人不禁對檢察官們戮力擴張我國刑事司法權的行使範圍肅然起敬!至今我國的檢察官到現在都還沒說清楚,當時在越南訊問呂氏幸究竟是適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亦或是越南的刑事訴訟法?

況且這些偵訊內容涉及傳聞法則的適用問題,到底有無證據能力都還有待討論。如果最後承審法官認定這些去越南訪查的結果均無證據能力,那我們更可理直氣壯地說彰化地檢署的處理本件偵查程序檢察官們,實在是浪費公帑呀!

只花13天就偵結,結果起訴半年後才去越南「訪查」,而訪查所得連證據能力都被質疑,甚至只提出部分在越南調查所得之事證,這樣的做法,難道不可議嗎?

 

把誤繕的偵查筆錄當起訴證據    是誤會一場還是入人於罪?

不僅如此,彰化地檢署在偵查期間居然出現「誤繕」筆錄的情形!筆錄原則上就要忠實地記錄被告或證人的陳述內容,否則這樣的筆錄有何價值?結果彰檢在訊問本件被告之一的常梅峰時,居然將常梅峰所述「魏應充沒有指示油品採購」,記錄成「魏應充有指示油品採購」,一字之差就差至千里。接著檢察官還把常梅峰的證述內容當作用來起訴魏應充的主要證據,藉以說明魏應充確實是有犯意聯絡,這樣的行徑,難道不是「入人於罪」嗎?

在法院審理程序中,經辯護律師要求當庭勘驗常梅峰的偵訊錄影光碟,才赫然發現此一情形,結果公訴檢察官居然輕描淡寫說只是「誤繕」,此語一出,連審判長都不禁發言表示「這是很嚴重的錯誤」,偵訊筆錄內容居然「誤繕」,導致語意完全相反,這樣的做法,恰當嗎?今天因為還有偵訊錄影光碟留存下來可供勘驗,才能發現此錯誤,試問在我國檢察體系運作上,不知有多少誤繕的情形,如果有偵訊錄影光碟遺失或當時根本未錄影的情形,那豈不是可能讓人蒙受不白之冤嗎?

 

審理庭上激情演出   是認真還是模糊焦點?

在頂新油品案審理期間,經常見到公訴檢察官直接指著所謂的越南大幸福油廠的現場照片,質問鑑定人或證人,以這樣的現場情況來看,「這些油可供食用嗎?」

但,證人應該是針對「事實」陳述自身經驗,並非表示「意見」,而鑑定人是基於特定專業來回答問題。檢察官光憑幾張照片要人回答這樣的問題,既不屬於事實的認定,亦無關鑑定人之專業,是混淆了證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功能和地位。檢察官這樣的作法,只會讓人覺得是要拉人來背書,在未經油脂專家或科學鑑定之下,僅憑幾張越南大幸福油廠的照片,就直接認定其不可供食用。甚至連法官都在法庭上明言,起訴書內並無證據顯示頂新製油的油來自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及廢棄油,公訴檢察官卻仍在公開審理庭時,不斷以錯誤隱射的方式對外傳播不當資訊。

追訴犯罪是要憑證據,不能只用拉人背書的方式來處理。檢察官若只需在法庭上喊喊口號就能定罪,那麼偵查程序豈不是一場鬧劇?

更有甚者,公訴檢察官還在法庭上激情演出,拋出與案情無關、用來作磚頭油的腰果油來混淆視聽,痛批頂新作法不當。檢察官的職責是在法庭追訴犯罪,但追訴犯罪要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來做,不是在法庭上比誰喊的大聲?比誰喊的驚天動地?就比較有道理。這樣的激情演出,只會讓人更加看出檢察官對犯罪證據的掌握程度,實在令人擔憂。

 

國家法律守護者  應善盡客觀義務勿枉勿縱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不是只著重在法庭追訴犯罪,更該做的是「勿枉勿縱」,對於刑事被告的有利之處,檢察官仍負有客觀性義務,必須加以注意,並向法院說明。但在頂新油品案,從偵查階段到審理階段,承辦的檢察官們,真有善盡法律所要求的客觀性義務嗎?

若頂新油品案的相關被告們真有涉及犯罪,應受國家法律制裁,那也要確實透過國家法律加以追訴,不能只為達成特定目的,國家機關就不擇手段。尤其是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更應體認何謂國家法律守護者的真諦,如此才不違近代法治國家創設檢察官制度的真正意義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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