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一:13天旋風式起訴
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只花了13天,高效率贏得美名,但檢察官應掌握足夠證據再起訴,若起訴後還需要在審理到一半的時候到越南調查找證據,不禁令人懷疑,檢察官真的有掌握足夠犯罪證據才起訴嗎?
疑點二:荒腔走板的越南行
檢察官的越南行,從開始就沒經過聲請,證據能力本是存疑的。
並且,這趟越南行,竟然出現私下傳人問話、隱藏部分事實的情事,例如檢察官明明看到越南的屠宰場有檢疫人員,卻避而不談,明顯沒有遵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項,應一併注意」。
而最後,從越南提出取得的證據,竟只有照片幾張、不連續的錄影片段,既然都花了國家的錢出國,難道不能再蒐證嚴謹一些嗎?
疑點三:筆錄竟能記成完全相反的意思
常梅峰於偵訊時表示,董事長沒有指示油品採購,但在筆錄中卻寫成有指示,是在審理時重新勘驗光碟才釐清錯誤。筆錄錯誤也是很常出現的情形,但卻不是每件都能像本案這樣,真不禁令人懷疑,還有多少人的權益因此受損呢?
疑點四:法庭不是上表演課
除了之前帶著豬肉來開庭要法官等開庭完來聞會不會臭(關聯在哪?)、嚼口香糖被法官制止、要求法官考慮人民的情感來判決以外,檢察官開庭還像在演舞台劇,在法庭上激動演出、痛批被告。要將被告定罪,靠得是證據,而不是情緒的表露。
在本案中,檢察官連提出一個像樣的決定性證據都沒有,要法官怎麼形成確定有罪的心證呢?無罪的判決,實在是非常合理的結果。而這一切究竟是檢察官沒有蒐證齊全,還是根本是誤會一場,法操也將持續關注本案二審以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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