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7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未告知被告基本權利的口供,根本無證據能力!
時間:104年7月28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檢察官謬誤】未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以不正訊問的方式取得口供
頂新油案最後一次審理庭,審理重點在勘驗各被告的供述筆錄,從偵查筆錄到審判筆錄,承審法官按時間次序提示。藉著被告楊振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看有關被告於刑事程序應享有的權利。
據被告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楊振益自述,檢察官於偵訊時未告知得保持緘默,甚至還以錯誤資訊誘導訊問,並多次質疑其陳述內容不實而反覆訊問,到最後常是以高分貝訊問,讓他感受到脅迫之意。楊振益到最後受不了整日偵訊的壓力(從當日上午直到隔天凌晨四點),加上長時間處於身體狀況不佳,僅喝水未進食的狀態下,同一問題前後次的回答有所不同,是本案勘驗被告供述筆錄的重點之一。
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並且,訊問被告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上述規定除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亦包括保障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並杜絕檢警機關對被告不法取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這是為了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若警察或檢察官訊問被告時,未依規定告知被告享有的權利,即非依法定調查程序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應排除在證據之外,不得採為證據。
從檢察官訊問楊振益的過程中,不難看出檢察官是帶著既定答案在訊問被告,據偵訊筆錄所載,當楊振益回答的內容與檢察官預期不符時,常以「誰誰誰就不是這樣說的呀」以反駁被告的陳述,讓楊振益陷入錯誤資訊中,偵訊筆錄上有載楊振益問「他們真的是這樣說的嗎」顯示楊振益於壓力之下產生對自己回答的不確定性。但是,被告不僅受到緘默權的保障,亦不受偽證罪的追訴,而檢察官此種不正訊問的方式,無異和憲法保障被告受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的原則有所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