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法客依然準時來到彰化地方法院現場旁聽頂新油案的進度,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庭,也吸引大批民眾旁聽。
可是,法Q們,你們說說,檢察官除開庭前已送一份補充理由書外,當庭又送達另一份補充理由書。法院審理已經來到最後階段了,檢察官還一直提出不在起訴範圍內的補充理由書,到底去年有沒有先充分調查過再起訴啊?
而且,檢察官提出ㄧ份林杰樑醫師研究鉛對人體影響的外國期刊論文,但該文獻未翻譯成中文,檢察官也未具體指出是引用該文獻的哪一段,用以證明的待證事實為何。再者,該文獻並非是針對與食品含鉛相關的研究,而是探討長期曝露在鉛含量濃度高的工作環境下,工人所可能遭受的危害。欸?這跟食用油有什麼關係?拿香蕉比蘋果嘛!
而關於我國對於原料油(意即須精煉方可食用的油脂)的數值規範,不僅鑑定人證述時已說過無規範了,更在衛福部的回函可知,因原料油在精製過程中,可使得成品油符合法規規範,因無對原料油製定規範的必要。檢察官在頂新油案中,一直以成品油的標準規範類比原料油,這是類比錯誤,但檢察官仍欲藉這份外國文獻證明鉛對人體的影響。
雖然《法官法》未對於檢察官提出之文件規定應以何種文字呈現,但我們來看《律師法》第47條規定,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或偵查訊 (詢) 問在場時,應用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而檢察官身為國家偵查主體,所受的規範能比律師的標準還低嗎?
檢察官提出的書證不僅關聯性低、未翻成中文,甚至檢察官自己也表示該外國文獻不打算做證據提出。啥?!不打算提出,還呈上來幹嘛?當大家來法庭上聊天喝茶嗎?請問這樣浪費司法資源的公訴水準,對得起人民的期待嗎?
►檢察官辦案不靠自己努力、反要法院幫忙調查?
https://www.follaw.tw/judge/02case/7857/
►這麼厲害!檢察官辦案靠感覺不靠證據?
https://www.follaw.tw/judge/02case/7906/
►檢察官的任意偵查,是用力辦案還是恣意妄為?
https://www.follaw.tw/judge/02case/7902/
►跟著法操開堂關心頂新油案濫權檢察官荒謬行徑!
https://www.follaw.tw/category/judge/02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