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冤案】徐自強更九審無罪 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令人搖頭

  • 2015-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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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自案發至今已逾20年,歷經多次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於日前更九審首次獲得無罪判決,司改會在獲知徐案獲無罪判決後,呼籲高等法院檢察署勿上訴,然高檢署在上訴不變期間(即不得有所伸長或縮短之期間)屆滿前,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因而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徐案帶出一個攸關是否違憲的問題,也就是「共同被告的不利己陳述,是否能作為罪證」,其中,釋字第582號就是徐案聲請釋憲的知名大法官解釋。這次徐案更九審獲判無罪判決的關鍵就在,法官認為共同被告黃春棋在歷次審判中,無理由的拒絕證言,妨礙被告徐自強的對質詰問權,因此認為被告黃春棋對徐自強損人自白的部分,因不當剝奪被告徐自強對質詰問權,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

但檢察官卻認為,法官將共同被告黃春棋對徐自強損人自白的陳述認定為無證據能力,將造成往後只要有一個共同被告願意承擔並拒絕證述,就可讓其他共同被告逃出法網,因此非要對最高法院對徐案的更九審判決表態不可。

可是還原當初,檢察官僅憑共同被告黃春棋自白就作為徐自強犯罪的證據,未讓被告徐自強行使對質詰問權,又無其他補強證據,縱使徐自強有不在場證明亦難洗刷罪名。

徐案更九審的法官落實釋字第582號闡釋的公平審判精神,維護了憲法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實踐程序正義,並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公正審理徐案,才讓徐自強案首次出現無罪判決。

檢察官應檢討當初共同被告黃春棋的證言,為何未能通過合法調查的檢驗,使法官排除該證言的證據能力,不應將偵查程序的瑕疵賴給司法審判,指稱判決違背法令。司改會亦認為,檢方不過又是落入舊時代實務的思維,讓人覺得檢方折磨人民20年卻毫不在意,毫無進步的人權意識。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更顯得不敢勇於承認錯誤、毫無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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