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冤案】江國慶冤死案 為等到《刑法》追訴期而三度不起訴的北檢

  • 2016-01-28
  • 法操司想傳媒
cc by PNN PTS,攝影:吳東牧
cc by PNN PTS,攝影:吳東牧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規避《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

案例事實

民國85年9月,臺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性侵殺人謝姓女童案,軍方組成了「0912專案小組」並約談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後來在交誼廳櫃檯上發現一把沾有血跡疑似兇刀的證物,循線追查發現四名士兵嫌疑重大,其中包括江國慶。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及士兵實施測謊,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測謊結果。測謊隔日,江國慶遭到連續37小時的疲勞訊問以及刑求逼供,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寫下自白書、承認犯下性侵殺人謝姓女童案。

民國86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認為江國慶遭刑求以及證據不足,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一審的的三位相同軍法官審理,最後江國慶被判處死刑,並在民國86年8月13日被執行槍決。

然而,這起案件在14年後出現大逆轉,民國99年監察院認為江國慶有遭到刑求且江國慶的同袍許榮洲曾自白犯案,所以提出糾正,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台北地檢署才重啟調查,傳喚相關涉案人許榮洲到案說明,經由檢察官偵查後,許榮洲坦承犯下本案(註一)。

江國慶父母在江國慶被槍決後仍持續為他伸冤,民國100年台北地檢署重新調查謝姓女童強制性交殺人案,偵查後認為江國慶確實有遭到刑求而錯殺,當年與江國慶當兵同梯的許榮洲則有重大嫌疑因此對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前中將司令陳肇敏(曾任國防部長)等8人(註二)提出控訴,台北地檢署在民國101年5月和8月間,皆對陳肇敏作出不起訴處分,江母王彩蓮聲請再議,但台北地檢署在民國104年12月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8人作出第三次不起訴處分,認為江國慶是經過軍法院審理後判處死刑,所以其死亡結果與空軍作戰司令部前中將司令陳肇敏等8人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認定陳肇敏等8人沒有涉犯殺人罪。至於江國慶不當取供的部分則是涉嫌強制、恐嚇、濫用職權凌虐等罪,但因為已超過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礙於超過追訴時效再加上證據不足,同樣對陳肇敏等8人作出不起訴處分,引發江母不滿聲請再議。

民國100年高等法院檢署認為強制、恐嚇罪雖以超過追訴時效,但刑責較重的私行拘禁致死、濫權追訴致死罪還未超過追訴時效,因此將全案發回北檢續查,但101年北檢再次以過法律追訴期,及陳肇敏等八人當年急於破案立功與江國慶的死亡欠缺因果關係,做出第二次不起訴處份,雖然《刑法》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有20年的追訴期,但檢察官認定包含陳肇敏並未與下級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共同謀議,因此認為陳肇敏等人並非共犯。

江母不死心,第三度聲請再議,北檢仍維持先前看法,做出第三次不起訴處份,江母聲起第四度再議,仍遭高檢署駁回。105年1月18日江母在新科立委顧立雄和洪慈庸的陪同下,再次向北檢聲請交付審判。

 

案例評論

從本案軍法醫報告中有四個疑點值得提出討論:

1、兇器證物的長度與驗屍報告所指的女童身上傷口長度不吻合,且空軍作戰司令部找到的兇器證物是鋸齒狀的刀,但是女童身上的傷口卻是撕裂傷,那把鋸齒狀的刀顯然不是兇手行兇兇器

2、江國慶衣物上只查驗出兩點少量血跡,與案發現場有大量出血的狀況不合,況且江國慶真的是兇手的話,案發現場有大量血跡,他身上不可能只有兩點血跡,不合邏輯。

3、現場採集到的DNA鑑定結果為「不排除混有被告DNA之可能」,並不是明確指出確實發現被告江國慶的DNA。原先被認為是定罪的關鍵證據是在案發現場找到衛生紙上沾有江國慶的精液,但是重啟調查後發現是江國慶的鼻涕、汗水或唾液等體液,定罪的關鍵證物顯然不對。

4、當年法醫驗屍時沒有發現謝姓女童遺體出現屍斑,代表死亡時間不超過一小時,與江國慶的自白書內容有所出入。

以上四點疑點均指出江國慶非此案的殺人兇手,而後來重啟調查的專案小組發現,犯罪嫌疑人許榮洲的DNA和掌紋與當年案發現場遺留的吻合。當年的偵辦人員為求趕緊抓到兇手,而以刑求的方式逼迫當事人寫下自白,江國慶含冤離開人世。然而,多年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卻仍對當任空軍作戰司令部前中將司令陳肇敏等八人做出三次不起訴處分,唯一未過追訴期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檢察官卻以「被告與起訴法條主體不符」對八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造成刑求屬實,卻無人為被害人的死負責。

若我們的檢察官及法官都不敢為了公平正義違抗上級法院的法律見解,試問一般民眾要如何自保,司法又要如何保護人民呢?即便有法律規範人民的權益,也要有盡職的執法者為人民把關,如此才能符合民主法治國家的精神。

江國慶案是威權時代底下無奈的一場悲劇,一群由高官所組成的共犯結構,為了虛迎上意,而草率犧牲一條年輕無辜生命,至今已近20個年頭,我們國家的執法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們,竟然無一人出面捍衛這遲遲未來的正義,只是三度以證據不足、非《刑法》第125條處罰的主體以及追訴時效問題作出不起訴處分,這八人後來繼續升官、仕途順遂。過去的及現在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們,你們是國家司法的守護者,而非國家機器的守門員,應盡力發現真實,捍衛司法公平正義,避免冤獄。

 

 

註一:審理許榮洲犯罪事實時,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均認為,案發現場內的木條上的掌紋無法判定是許榮洲犯罪時留下的,有可能是在服役是去上廁所留下的,如今木條已遺失,無法證明該掌紋有沾血,因此改判無罪定讞。許榮洲被羈押796天,向最高法院申請冤獄賠償,後判刑事補償約160萬元。

註二:被起訴的八人包括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反情報隊保防官鄧震環、時任空軍反情報隊人員何祖耀與李書強、軍法室主任發言人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及軍事檢察官黃瑞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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