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冤案】【影片】違反無罪推定 僅靠刑求取得之自白就起訴
【檢察官謬誤】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違反自白法則
案例事實
本案當事人張方田被控意圖猥褻老闆的4歲幼女,為制止她反抗,以布捂住其嘴巴,又怕風聲走漏,順手拿起磚塊將她殺害。
張方田表示,在被逮捕後遭警方刑求長達六小時,「我被人灌水灌到昏倒,我昏過去了以後,頭腦還有點知覺,那個水一直往肚子去,一直吐出來一直吐出來!」
警方因此取得了張方田的自白,並把他帶到犯罪現場尋找作案用的布與磚頭,然而,布料上並無唾液反應,磚頭也無血跡反應。
為求清白,張方田從一審便花了大筆金錢聘請律師,然一直到更二審,張方田都被判處死刑,張家從此跌入黑暗的深淵,最後到了更三審,由於司改會的介入,張方田被改判無期徒刑。
案例評論
非任意性自白無證據能力
檢察官起訴張方田其中一項重要證據就是張方田的自白,但這卻是一份「非任意性自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非任意性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因刑求而取得之證據通常不具真實性。
如歐陸中古時期的巫師審判程序,讓無數不堪刑求之被告「自白」如何使用「巫術」加害無辜人畜,甚至驅使蝸牛消滅農作而招致年節歉收等等「犯行」,如此荒謬的情節都能招供了,更遑論其他刑案中無辜的被告。
在台灣司法史上,因為非任意性自白而遭致起訴的案件更是時有所聞,著名的江國慶案即為其中有名的冤案。
現場模擬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刑事訴訟法》中的不自證己罪原則,其核心價值為「任何人皆無義務以積極作為來協助對己的刑事追訴;換言之,國家不得強制任何人積極自證己罪」。本案警方帶張方田至現場模擬,即是一種要求張方田「自證己罪」之做法,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自證己罪」之部份並無證據能力。
科學證據和被告自白不符
根據科學證據所做出的鑑定報告,布料並無唾液反應,磚頭也無血跡反應,根本和張方田的自白不符。
檢察官除非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先預設立場認定被告有罪,然後拼死命的也要將其起訴,否則這樣一個起訴的處份根本不合理。
本案中雖然院方的審判亦有瑕疵,但若檢察官可以遵循法定證據方法及證據禁止法則,張方田根本不會被起訴而進入審判程序。檢察官身為國家公權力行使之人,卻藐視其基本應遵守的法治原則,令人感到憤怒及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