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給錢就交保!貪污貪到有SOP:黃隆豐

  • 2016-06-02
  • ​臺南/張律師
0602

【檢察官謬誤】「先收押、再收錢、後交保」,嚴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在介紹這位惡檢的故事前,想先給讀者一個公式:「先收押、再收錢、後交保」,讀者在看完這位惡檢的故事後,記得回來檢驗該公式,是否很靈呢?

黃隆豐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原本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任職期間自 79 年 1  月 8  日起至 80 年 6  月18  日止,職司犯罪之偵查與追訴,為依據法令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人員。

案例一

79 年 2 月間,當時擔任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備隊徐姓警員,因涉傷害等罪,由黃隆豐承辦該案,在該案偵查中徐姓警員曾2 次傳喚未到,其後雖經傳喚到案,黃隆豐仍以涉嫌重大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將徐姓警員收押禁見,徐父為讓其子得以早日獲得交保,透過關係向黃隆豐行賄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黃隆豐受賄後在羈押原因並未改變之狀況下,違法將徐姓警員予以交保。

案例二

79 年 11 月間,黃隆豐承辦郭姓男子等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以證人身分傳喚林姓男子出庭作證,在僅有情報的狀況下,仍認林姓男子有串證之虞,準備以串證為由將林姓男子予以收押。但由於黃隆豐與林姓男子認識,自認不便將之命羈押,乃向當時同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之邢姓檢察官稱,林姓男子在該槍械案中係關鍵人物,須予收押,且本件已徵得檢察長同意由 2 人共同偵辦,須先將林姓男子收押云云。邢姓檢察官在不知情之狀況下,以串證為由將林姓男子予以收押禁見。

林姓男子收押期間,林妻為使丈夫早日獲得交保,輾轉透過關係向黃隆豐關說行賄 50 萬元,黃隆豐於收受賄款後,隨即填案件進行單、提訊林姓男子,並要求邢姓檢察官迅將林姓男子交保。遭邢檢察官拒絕後,又因許姓男子催促交保甚急,黃隆豐遂要求邢姓檢察官將林姓男子之案件交出,邢姓檢察官乃將該案移由黃隆豐偵辦,黃隆豐隨即在羈押原因未改變之狀況下,違法將林姓男子交保。

案例三

79 年間,黃隆豐認識當時從事賭博電玩業者之蔡姓男子,二人並時有往來。

後來蔡男的朋友因被警方查獲九○手槍1支、中共黑星手槍2支及子彈等物,移送桃園地檢署後,由朱姓檢察官予以收押,其後該案分由黃隆豐承辦,蔡男便代為向黃隆豐行賄150萬元請求讓他交保,黃隆豐收到該款項後,在楊姓男子羈押原因並未改變之狀況下,違法讓楊姓男子交保。

其實羈押與否有其要件,交保與否又何嘗不然,黃隆豐檢察官卻新創公式:「先收押、再收錢、後交保」,一而再,再而三的濫權違法交保,實在令人搖頭。本案纏訟20多年,黃隆豐還轉任律師,直到2014年才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5年半,褫奪公權3年確定,除了入監服刑,也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失去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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