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檢察官採信兇手證詞入無辜於罪,荒謬至極

【檢察官謬誤】單憑證詞入人於罪,法官判決視而不見、堅持上訴
案例事實
鍾運祥與鍾許秀夫婦住在台南縣影劇三村,民國86年5月7日晚間10點,鄰居發現夫婦倆養的鳥叫得很淒厲,屋內又有惡臭傳出,於是請里長探視,卻發現夫婦兩人陳屍屋內。
最初一名曹姓男子被列為首要疑犯,但事發三個月後,鐘運祥的乾女兒黃碧華因詐欺罪名被捕,黃碧華請警方聯絡男友吳萬發的姐姐幫她作證、卻遭到對方拒絕。黃碧華一氣之下,竟然以目擊證人身分,指證男友吳萬發以水果刀、酒瓶刺殺鍾運祥夫婦。
檢察官根據證人黃碧華指證吳萬發刺殺鍾運祥夫婦之證詞,將吳萬發以殺人罪起訴,在一、二審均判決吳萬發犯下2項殺人罪名,然在台南高分院四次更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最終以無罪定讞。
本案前後共有12位法官都在判決書中明確指明:「本案的關鍵目擊證人黃碧華才是涉嫌重大的殺人犯。」但黃碧華涉嫌鍾運祥夫婦命案部分,因在86年由台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確定後,而在台南高分院88年上訴審時,黃碧華即不知去向,法官依法傳拘均無著,也無法令她與被告吳萬發對質。
案例評論
本案令人側目的地方在於,前後共有12位法官都在判決書中明確指明,然而檢察官理都不理,照樣在更二、更三、更四閉著眼睛胡亂上訴非要使無辜的吳萬發入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案檢察官僅依據目擊證人黃碧華指證被告犯下鍾運祥夫婦命案,就將被告起訴。
事實上,黃碧華的證詞前後矛盾令人起疑,被指為是兇器的物品,上面也沒有任何血跡和指紋,甚至無法確定是否為兇器,就連當初警方在盜領鍾運祥存款監視錄影器中,明顯可看出盜領為一名女子,在諸多疑點之下,檢察官忽視《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皆應注意。
本案有諸多疑點前後12位承審法官都有發現疑點,唯檢察官不理會、仍然堅持上訴。雖然諸多證據在在顯示黃碧華涉嫌重大,但檢察官在一開始即予不起訴處分。致使吳萬發一、二審均被判死刑,直至台南高分院四次更審堅持改判無罪,最高法院95年終於以無罪定讞。
無辜的吳萬發被關了十年、遭遇可能被判死刑的冤屈,反而有重大嫌疑的黃碧華遭檢察官縱放。這種不明是非,不公不義的檢察官,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仍不願承認自己錯誤,非使無辜之人受牢獄之災。檢察官濫權可能造成的人權傷害,由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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