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影片】怠忽職守、規避處分:徐仕瑋
2017.06.27 本案進度更新:106年度懲字第1號徐仕瑋懲戒案件,於民國106年6月26 日下午3時宣判,職務法庭審理認定,徐仕瑋長期對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維護檢察官榮譽,並影響人民權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應依《法官法》懲戒,判決依他離職前月俸,罰款三個月薪水共約三十五萬元。
案例事實
司訓所第43期結業的徐仕瑋,民國102年起從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轉任偵查檢察官,在民國104年3月19日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6月27日辦理離職。
檢評會調閱民國103年12月到104年2月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每月平均新收案件資料,發現徐仕瑋的新收案件與同期一般檢察官差不多,但是結案數卻遠低於其他人,在這3個月裡,徐仕瑋的未結案數,從254件急速增到407件,明顯是台北地檢署全部檢察官未結案平均數的2倍以上之多。
從《法操》蒐集的關鍵數據來看,全國檢察官對案件平均偵結天數為50日,但是徐仕瑋在民國102年轉任偵查檢察官後,當年度就有14件的案件超過6個月完全沒處理,明顯失職。
更遭人非議的是,徐仕瑋原本累積的未結案件是407件,嚴重超過北檢每年未結案平均數為151.94件的2倍以上,但他卻在提出留職停薪申請的前3天,將所負責的153件案子交辦給事務官處理,再加上自己偵結108件案件,最後移交的未結案件僅146件,使未結案的案件量減少到符合規定的標準,規避了法務部頒布「辭職、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的處分標準第13點規定:「移交時檢察官之未結 (含逾期未結) 案件數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及全署平均數的百分之三十,或逾期未結案件較個人或全署平均數多十件以上者,應由該署檢察長研議處分意見呈報法務部」。
但是,檢察事務官僅是輔助角色,主要負責偵辦案件的人應是檢察官,在檢察官偵辦業務繁忙或所辦案件複雜時,可由檢察事務官於偵察時輔助檢察官行使職權,不能被檢察官當作「未結案小幫手」。
檢評會認為,徐仕瑋長期懈怠職務,延宕案件進行,影響到人民訴訟權益及檢察官形象,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故有懲戒的必要性,應報請法務部移送監察院議處,並建議罰款為任職時的月俸給總額的3個月薪俸,共約35萬元。
但徐仕瑋認為自己高齡得子,所以費很多心力照顧新生兒,身體還因此變差,提出解釋說自己未規避處分而一次將153件案子交辦給檢察事務官處理,且辯稱他交辦給事務官的案件數遠低於全署平均年交辦量。徐仕瑋認為檢評會應該是要注意其他參與關說、違法調取別人紀錄等狀況的司法官,自己的行為並不影響司法風紀。
案例評論
前檢察官徐仕瑋怠忽職守的行為,累積許多案件未結案,甚至還有14件超過半年未結案的案件,就比照北檢全署檢察官未結案平均數151.94件來看,他累積的未結案件是407件,遠遠超過平均未結案的數量,就全國檢察官的平均偵結天數為50日來看,竟然能有14件案件可以躺著半年未偵結,坐領公帑,實在荒謬。
雖然他在育嬰假前將手上的153件未結案件交給事務官辦理,以案件數量而言符合法務部的「辭職、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的處分標準,但這麼做不只侵害到人民的訴訟權益,更影響到檢察官的形象。
前檢察官徐仕瑋並未反思因為一己之私,而拖延案件進度,反而還認為檢評會不該檢討他延宕辦案,應該先檢討惡行更重大的司法官,無疑是五十步笑百步。
如果因為要照顧新生兒,就該依照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等其他方式處理,而不是坐領高薪、怠忽職守,把自己應負的責任丟給事務官處理,無論自己交辦事務官的案件量是否遠低於全署的年平均,都應該盡力辦案、以身作則。如果每一位檢察官都有這樣的想法,那麼我國的司法如何取信於民?檢察官不應以惡小而為之,所謂滴水都能穿石,而這些看似小奸小惡的行為,累積下來除了侵害民眾的權益之外,更傷害司法體制的公信。
《法操》於2017年3月1日更新:
106年1月12日,監察院因為「前檢察官」徐仕瑋,於任職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嚴重廢弛職務執行,致令案件稽延,又將案件大量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而濫用對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之訴訟權益,依法通過「彈劾」。
但是,徐仕瑋早在104年6月便已離職,轉為律師,並常在電視節目中發表言論。檢察官檢評體制,對於檢察官的不法,從檢評會到監察院通過彈劾,竟然需要這麼多的處理時間!人都已經不在其位了,彈劾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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