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0810鄭性澤案再審】兩位鑑定人意見相左?

  • 2017-08-10
  • 法操司想傳媒

攝/法操司想傳媒。鄭性澤案,旁聽民眾聚集在法院走廊上休息
 
鄭性澤案再審 第3次審理庭

 

時間:106年08月10日 09:00

地點:台中高分院刑事14法庭

審判長:黃仁松法官

 

受命法官:唐中興法官

陪席法官:林榮龍法官

本次開庭,延續前次開庭的程序。除完成了上次鑑定人的詰問外,也給予檢辯雙方,針對兩位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就尚有疑義的部分提出詢問。辯護人羅秉成律師、邱顯智律師以及李宣毅律師全數到齊,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楊玉珍律師以及羅豐胤律師亦全數出席。

針對本案,兩位鑑定人都有備而來,除了對於詰問提出詳細解答外,亦對於上次的鑑定意見提出更進一步的解釋。究竟經過上次一整天的庭期後,還有什麼不同的鑑定意見呢?又釐清了哪些重點呢?

李俊億:根據綜合跡象研判,提出鑑定意見

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提出鑑定意見,認為根據現場血跡型態,可以判斷蘇姓員警被擊中當時,是以右腳為重心的站姿,血跡才會出現一腳比較直,另一腳微彎的狀態。可得知當初蘇姓員警被擊中時所站的位置,以及當時蘇姓員警極有可能採取韋佛式站姿

另外就蘇姓員警手槍掉落位置、現場彈殼位置、制式克拉克手槍所在位置等,認為依現場綜合跡象判斷,造成蘇姓員警死亡的三槍,是在羅武雄的位置開出的。李教授認為,只看單一數據時,在學理上判斷可能合理,但綜合現場跡象研判,才會發現不可行。所以釐清事實不能只看「點」,需要綜合研判「所有跡證」,才可能符合現實狀況。

孟憲輝:我才是彈道學專家

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則表示,對於上次的鑑定意見他並沒有要修正的部分,更近一步解釋、提出自己的立論依據。並針對李俊億教授所提出的鑑定意見表示質疑,孟教授認為,就他所看過的學術論文,血跡型態的推論,僅能推導出倒地姿勢,無從就血跡型態推論站姿。

另外孟教授又再次強調,不論任何站姿,瞄準的過程,絕對都是正面朝向前方,故蘇姓員警顴骨上的第一槍,一定是來自蘇姓員警的右前方,不可能是正前方。並澄清,他在做鑑定的過程中,並沒講過右前方是多少角度,也沒有講過人名,他只會針對自己的專業進行判斷,對於彈道的鑑定,他就是尊重當初法醫的鑑定意見,從不會變動的證據,去進行判斷。

就綜合研判,孟教授認為須由不同的專業,針對自己的專業做出判斷,而非一個人進行綜合判斷。而自己就是槍彈鑑識的專業,並表示台大法醫研究所的槍彈鑑識課程,也是由他去講授的,法醫研究所其實沒有開設槍彈鑑識的獨立專業課程。

兩位鑑定人一致表示,致命三槍由同一個位置開出。

經過這兩次的庭期,其實可以發現,鑑定人雙方對於對方的鑑定意見,都有諸多的表示,現場火藥味濃厚。雙方唯一一致的鑑定意見為,「蘇姓員警身上的槍傷,是由同一個方向,連續擊發三槍」。因為蘇姓員警胸部上及頭骨上的槍傷,必須是呈現前倒姿勢才會產生,而蘇姓員警因顴骨那一槍,身體失去平衡後,連續子彈擊發,才造成這樣的槍傷。

兩位鑑定人鑑定意見的差異僅在,李俊億教授認為極有可能是羅武雄的位置擊發;而孟憲輝教授,子彈是由蘇姓員警的右前方的位置擊發。雖然兩位鑑定人其他鑑定意見都南轅北轍,但檢察官表示,兩位鑑定人其實沒有這麼對立,從兩位鑑定人的證詞中確定了,這三槍由同一位置擊出的鑑定意見。孟教授亦無將右前方這個位子特定,當人在移動時,右前方的位置是會變換的,供鈞院參酌。

最後證據調查的聲請

開庭的最後,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是否還有證據想要調查,由於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希望囑託警察大學進行重新鑑定,提出完整的鑑定報告書,故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辯護人羅秉成律師則是希望法院能就蘇姓員警的持槍習慣(左、右手持槍)進行函查,而關於重新囑託警察大學鑑定部分,羅秉成律師表示,已經傳訊孟教授針對彈道提供鑑定意見了,應該無重啟鑑定之必要,供鈞院參酌。

審判長表示,合議庭會在對證據調查的聲請做出評議,下一次的程序,訂於2017年8月24日,將進行言詞辯論,並將庭期提早至9點開始,雖然辯護人提出旁聽者眾,進行言詞辯論時可否換到大一點的法庭,但審判長當庭諭知沒有辦法,雖然今日有開放延伸法庭,不能確定8月24日當天是否也會有此安排,且延伸法庭受限於轉播角度與聲音的收音,還是不如原法庭的效果,故在此提醒關心此案的民眾,還是要早早的出來排隊,以免向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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