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1026鄭性澤案再審宣判】鄭性澤為什麼「無罪」?
鄭性澤案裁定再審至今,已過了1年5個月。本案也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宣判,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推翻過去「死刑定讞」的結果。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無罪的依據又是什麼呢?目前台中高分院,並沒有釋出新聞稿及判決書,讓《法操》先就過去的長期蒞庭旁聽的內容來告訴您!
鄭性澤案的始末……
2002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7人在台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4支手槍,並將其中2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店內的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後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告殺害員警蘇憲丕。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認定,鄭性澤為殺害蘇憲丕的兇手,判鄭性澤死刑定讞。
鄭性澤案經過檢方兩次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5月2日裁准再審,並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被關14年的鄭性澤才終於獲釋。2017年10月26日,鄭性澤獲得無罪的判決。
鄭性澤可能的「無罪」的原因
鄭性澤案會開啟再審,主要的爭點在於「兩階段開槍」說。根據法院先前的判決,認為蘇警身上的兩槍,是在不同的方位擊發,第一個擊發的位置,就是鄭性澤在包廂內的座位,而第二個擊發位置,則是在另一位死者羅武雄的座位。本案開啟再審後,透過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及蘇警身上的彈道,推翻了兩階段開槍說。
關於「火藥殘跡」、「彈頭位置」等疑點,也在再審的過程中再度的被檢視。「火藥殘跡」的部分,由於包廂空間狹小,案發當時槍林彈雨,空氣中瀰漫硝煙,在包廂內的人都有可能測出硝煙反映。而「彈頭及彈道」,因當時取證的不足,故無法完整還原當時的彈道。
另外「刑求逼供」也是本次再審重大爭點之一。審理的過程中,不僅鄭性澤主張有被刑求,兩位證人到庭也都主張曾受員「警刑求逼供」,被告及證人自白的任意性,受到大大的質疑。
可能「無罪」的理由:罪證不足
鄭性澤案再審至今,審理過程中的確發現諸多的疑點。利入消失的彈頭、案發現場證據調查手段的不當、沒有彈道數據、案發現場被破壞、兇槍被移動、被告及證人都有刑求痕跡等等。
依據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經過詳盡的調查,所蒐集到的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就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解釋,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在案發當時的調查過程,並未用嚴謹的方法取得證據,許多現場跡證,並無在當下好好保存或測量,在15年後,重啟再審程序,也無法將案發現場還原。
這也是為什麼《法操》會認為無罪的理由,是基於認定鄭性澤開槍殺人的罪證不足。因為缺乏當時的現場跡證,無法還原當時的彈道,也是因為如此,才會出現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與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兩位鑑定人意見上的不同。
在旁聽的過程中,其實可以發現,兩位專家,都無法百分之百的肯定擊發的位置,兩位相同的鑑定意見,僅限於「一階段開槍」說,但在哪個位置開槍,兩位鑑定人都不能確定。因為這和蘇警員所佔的位置、身體的方向息息相關。在有這麼多不確定的因素下,其實無法確定開槍位置,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應判「無罪」。
本案件是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本案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去釐清過去諸多的疑點,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冤假錯案受到社會重視,也紛紛開啟再審,讓司法能夠還給他們屬於他們自己的清白!
從鄭性澤案,我們可以學到的是,檢調機關應依法執行自己的職權,避免刑求、破壞現場等事件發生。唯有從源頭做起,才能真正地避免冤案的發生,才能讓台灣司法令人民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