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020樂陞案開庭實況】把書狀當塗鴉本的檢方?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6年10月20日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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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葉力旗
受命法官:陳思帆 陪席法官:吳承學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
本次審理庭繼續針對犯罪事實四進行攻防,傳喚徐光耀、蘇金貞、陳克偉為證人,對於樂陞公司第六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下稱樂陞六)的部分,私下交易如何進行等細節作釐清。
700萬元現金的真相
前次審理庭訊問許世龍時,曾提及於君悅飯店交付700 萬元現金,證人徐光耀今天證實該700萬元為借款的保證金。徐光耀也提到,有擔保的債券對金主的風險較小,相對的,無擔保的債券對金主的風險較大,在當時,無擔保的債券在市場上並不好賣,大家的興趣都不大,但因為對金主已經拿15%的保證金,風險有相對稍小。
對於保證金的百分比,被告許金龍於被告表達意見時表示,依他的記憶比例應該為25%才正確。當時在春節封關前被告林宜霖說臨時有投資人變卦,需要找其他投資人,時間非常短暫,所以得到的最終條件是25%。
差點無家可歸的陳克偉
於105年間在元富證券任職的證人陳克偉表示,在樂陞公司第一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有拜訪過樂陞公司,知道許金龍就是樂陞公司的負責人,與許金龍並無私交。
陳克偉當時認為雖然是無擔保的債券,但是樂陞公司是賺錢的遊戲公司,董事又是社會名人,自己只是一個小職員,許金龍則是上市公司的老闆,也有知名股東,應該不會是要騙人,加上希望多交一些上市公司的朋友,賺錢貼補家用,所以才答應許金龍的要求,提供帳戶購買樂陞六。
許金龍第一次匯錢給陳克偉購買債券之後,又要求繼續再買,陳克偉向許金龍表示沒錢買了,許金龍有再匯錢,也同意陳克偉將原本購買的樂陞六拿到銀行質押,借錢出來繼續購買樂陞六其他債券。樂陞案爆發當下,因為沒辦法交易,陳克偉有跟許金龍要錢,否則陳克偉的房子會被銀行查封,最後為了還錢給銀行到處借錢,為此更受損將近1000萬。
檢方強詞奪理,一再出包?
辯方律師對檢方提供的補充理由書以手寫塗改提出疑問,並提出聲請傳喚當時調查局製作該資料表的製表人,及群益證券副總裁為證人。
對此檢方表示,CBASO(選擇權交易)交易資料及獲利統計資料,均由同為調查官所製作,當時由於急於提交而未回電子檔作更改,以手寫方式更改誤寫之處為「五」,並未更改計算方式,引用之資料、計算方式、計算結果,均與資料相同,解釋後傳喚製表人作證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同時也聲明,本案待證事實為樂陞公司和群益證券,當初洽談樂陞四、樂陞五、樂陞六可轉換公司債的經過,以及康和證券與樂陞公司的洽談條件,至於康和證券及群益證券對樂陞公司的承辦條件相同或相異則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並無傳喚群益證券副總裁作證的必要。
檢方也對前次辯方提出的調查局詢問筆錄(下稱調詢筆錄)缺漏的疑問作回應,調查局移送書所列供述證據,僅列訊問筆錄作證據,未提及調詢筆錄,經檢方向當時的調查員確認,當時並無針對被告黃明福和被告顏嘉秀製作調詢筆錄,檢方和調查局亦無將之作為證據,因此沒有未隨案移送的問題。
許金龍的辯護律師則回應,犯罪事實四的不法獲利是否超過一億元,事關當事人是否涉犯7年以上重罪的構成要件。於準備程序時即已對擬制性獲利的是用及計算方式多次提出質疑,並未得到解惑。CBASO屬於特殊金融商品,希望製表人說明基礎原理原則,為何樂陞五可以用樂陞四的收盤價作計算?檢方補充理由書直接以手寫方式將「四」塗改成「五」,金額上完全沒變動,辯方無法理解,需要製表人的說明。群益證券是樂陞四、樂陞五、樂陞六最初承辦券商,證人謝東波作證時言與群益證券沒有洽回九成債券自銷的約定,共同被告林宜霖作證時卻說有該項約定,為證人供述不一的情況,應證明有無遭受禿鷹攻擊的情況。而調詢筆錄的部分確認後再具狀表示。
審判長表示上述將評議後作決定,下次開庭時間是106年10月23日早上9:30,《法操》將為您持續關注,提供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