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006樂陞案開庭實況】是否符合「常規交易」,誰說的算?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6年10月06日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
審判長:葉力旗 受命法官:陳思帆 陪席法官:吳承學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
本次開庭,延續上次開庭,繼續進行犯罪事實三的審理。傳訊案發當時擔任樂陞公司財務報告的簽證會計師,王彥君及曾祥裕,為了釐清TP公司資產減損及當時售回交易的情形。
審判長在進行權利告知時,特別向兩位會計師強調,在作證的過程中,若有涉及會計師職務上得知的業務祕密時,得拒絕證言。但對於親身的所見所聞仍需據實回答,否則會有偽證罪的處罰,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售回TP公司是否屬於「常規交易」?為本犯罪事實的重點!
本次關於證人的交互詰問,除了有關TP公司的價值評估外,最大的攻防點在於樂陞公司將TP公司售回給TP公司原股東的決議,是否符合營業常規?辯護人在詰問證人時,多次請證人回答,當樂陞公司面對資產減損的壓力時,而做出TP公司還原交易的決策,是否符合「營業常規」?
對於辯護人的問法,檢察官多次表示異議,認為營業常規過於抽象,辯護人應將問題更特定。而審判長也同意檢察官的說法,認為本次證人雖然是會計師,但他是證人身分,非鑑定人身分,辯護人所問的問題已屬鑑定範圍,要求辯護人修正問題。審判長諭知,辯護人請證人根據以往文件事實作陳述時,必須確定證人是否如辯護人所述,曾經看過此過往文件。
在辯護人修正問題後,會計師表示尊重樂陞公司的營運判斷。兩位會計師皆強調,是否為「合理的商業決定」及「是否為了避免損失」,屬於商業判斷,是管理階層做的決定,並非會計師之專業範圍,也與證人的經驗無關。
為什麼要特別強調證人和鑑定人?這是因為證人和鑑定人的義務不同,可以做證的內容也不相同,證人僅能就自己的親身經驗,所見所聞作出陳述,不能回答假設性的問題。但鑑定人回答的是依據自己的專業進行回答,無須親身經歷。(延伸閱讀:【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
TP公司售回合約,是否符合真實性與合理性?
受命法官此次有特別詢問王會計師,是否有向沈俊等4位TP公司的原股東,確認真實性及合理性?王會計師表示,並沒有特別向4人確認,但因為曾經實際去TP公司查核過,且過往也有類似的交易,並表示都是在信任的基礎下去完成查核的工作。
且由於TP公司的經營模式特別,只有原股東了解TP的營運模式,由原股東經營才能持續獲利,而TP公司的售回對象,就是原股東,並非毫不了解TP營運狀況的第三人,據此,兩位會計師認為此合約具備合理性。
關於犯罪事實三的審理已經告一段落,審判長諭知犯罪事實三的部分候核辦。另外就犯罪事實二,許金龍方要求傳喚郭特利到庭作證,郭特利具狀表示,下次庭期正好在中國出差,無法出席。審判長詢問許金龍及辯護律師,是否一定要郭特利來作證,若下次傳喚仍不到庭呢?
許金龍及辯護律師一致表示,希望郭特利「一定」要來出庭。審判長諭知關於郭特利的傳訊10月11日的庭期取消,並移至106年11月1日,拘提證人郭特利。下次定期訂於10月13日上午9點30分,針對犯罪事實四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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