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0804樂陞案開庭實況】準備程序中,被告提出偵查中曾遭不正訊問?

  • 2017-08-04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周玉琦

時間:1060721 1430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1法庭

本次開庭為勘驗程序,被告許金龍要求勘驗106120日之檢察官訊問錄音錄影光碟,勘驗錄影與筆錄是否符合,以及是否有給予被告許金龍陳述之機會。

本次勘驗影片之內容為請一合庫之人員,於審核其身分之後,使其協助被告許金龍簽署文件。偵查檢察官於被告許金龍簽名完畢之後,詢問其與新基公司是否有關係,被告許金龍答有,偵查檢察官即表示:那就沒問題了。

針對這次勘驗過程,檢辯雙方由於立場不同,最後仍然沒有交集。而其中又發生哪些值得討論的事呢?

針對勘驗光碟,檢辯雙方各持己見!

本庭一開始,檢方即表明尊重被告聲請調查之權利,然由於是時被告許金龍仍在押中,該偵查庭係為方便被告許金龍處理公司事務文件,所以本偵查庭,並未要調查任何犯罪事實,且並非證明被告有罪之重要證據。

被告許金龍回應,除了請公訴檢察官代為轉達感謝之意,表示攻擊檢方非其本意外,同時也強調,偵查檢察官於該次偵查庭中,既已提及被告許金龍與新基公司之關係,卻未向其諭知此關係涉辦侵占罪,使其無答辯之機會。

雙方後續於此問題,就其各自立場來回攻防,卻始終未切中要點。況且,實質辯論應於進入審理程序後,方得進行。受命法官雖屢次打斷被告許金龍之侃侃而談,卻對於此造成審理程序冗長之狀況無其他作為。

除此之外,於勘驗時影片中出現一未著法警制服之男子,法官向檢察官詢問其身分,檢察官表示僅得推斷為實習法警,若被告方有疑問需再行確認。再度展顯前已提及多次的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分立的缺失。

不正訊問應優先調查

被告許金龍,在本次庭期提出在105年12月27日受到不正的訊問,希望調閱偵訊光碟。在受命法官請被告陳述不正訊問的內容時,被告未直接回答當時檢察官所言為何,僅迂迴委婉地表示檢察官當庭向他講了侮辱女性的話語。只要法官勘驗即可了解。

檢察官當庭表示,被告不應以自己主觀的感受出發,而不顧訴訟進行的流暢,自顧自地題可能有利於自己判決的證據。且用迂迴、讓法官猜測的方式,不讓人了解他的真義。當庭據被告許金龍的陳述,幾乎可以完全猜到,許金龍意指當初的檢察官偵訊時,使用不堪入耳之詞彙(很可能是國罵)。

若勘驗結果,真的如同許金龍所說,不堪入耳之詞彙是否構成不正訊問呢?答案是肯定的。

所謂的不正訊問,指檢察官利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訊問。而使用不堪入耳的詞彙,如果是要威嚇受訊問人,有可能對受訊問人如何陳述的自由意志造成影響,就是法條所規定的其他不正方法。而有關被告不正訊問的調查,事關偵查程序之合法性,依刑事訴訟法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消失的光碟?檢方想傳辯護人作證!

本案被告想要勘驗的光碟,不僅僅限於本次開庭所勘驗的106年1月20日。被告在本次庭期,提出多個日期,想要聲請勘驗。其中,105年9月24日的偵訊光碟,法院及辯方都找不到相關資料。當庭受命法官請檢察官提供當日的光碟,檢察官表示,他們回再找找,若找到會呈報。

偵訊光碟怎麼會不見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且為何獨獨缺漏本次的偵訊光碟呢?且在開庭的最後,李主任檢察官更表示,若因技術上的問題,無法提供當日的勘驗光碟,將傳喚當時有在偵訊筆錄上簽名的被告辯護人,陳文禹律師及洪堯欽律師,出庭作證。

傳喚被告辯護人出庭作證,真的適當嗎?即便辯護人有在場,就能還原整個過程嗎?在偵訊的過程中律師跟被告是有距離的,也無法盯著筆錄看,不見得可以完全還原當時狀況。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傳辯護人在本案中作證,可能不太適當。以就本件利害關係來看,如真有還原偵訊當時現場的必要,是否傳訊當時也在場的法警或書記官更為適當?但重點是,為何當時的偵訊光碟會到現在還找不到呀?

下次開庭時間為8月15日9點半,屆時《法操》將為您帶來第一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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