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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1號解釋

  • 2021-10-22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公教人員保險法(94.1.19修正公布版本)第 6 條(第3項)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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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0號解釋

  • 2021-10-1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2項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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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9號解釋

  • 2021-10-01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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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8號解釋

  • 2021-09-11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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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7號解釋

  • 2021-08-20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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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6號解釋

  • 2021-07-30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已於110年3月24日廢止) 第 4 條 第 1 項 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5 條 第 1 項 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6 條 第 1 項 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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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5號解釋

  • 2021-07-16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少年事件法 第 36 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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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4號解釋

  • 2021-05-21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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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3號解釋

  • 2021-05-07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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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2號解釋

  • 2021-02-26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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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1號解釋

  • 2021-02-05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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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0號解釋

  • 2021-01-29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大法官釋字第209號解釋 解釋文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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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9號解釋

  • 2020-12-30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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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8號解釋

  • 2020-12-31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依據財政部107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0390號令,自108年1月1日起,非經該部重行核定,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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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7號解釋

  • 2020-11-20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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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6號解釋

  • 2020-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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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小教室】什麼是提存?

  • 2019-05-03
  • 蔡正皓律師

如果大家有機會進入法院參觀的話,可能會發現法院內有一個讓人頗為陌生的單位:「提存所」。究竟這個提存所主掌的是什麼業務?提存所和我們會有什麼連結呢?本文以下就簡要介紹法院提存所所主掌的「提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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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5號解釋

  • 2020-10-23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第742號解釋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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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4號解釋

  • 2020-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菸害防制法 第2條第4款:「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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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2號解釋

  • 2020-06-19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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