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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祭祀公業是家族後裔為共同祭拜祖先而成立的獨立財產,但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卻規定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只由由男性或是未出嫁的女性擔任,而有違反性別平等的疑慮。 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受敗訴裁判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為該法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越南裔臺籍的阮姓女子因其配偶越南籍吳姓男子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請求外交部應核發其外籍配偶之依親居留簽證,卻遭越南代表處駁回,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聲請人長期旅居國外並依健保法細則之規定辦理停保,而在民國104、105年過年期間返國後被健保署命補繳健保保險費,聲請人認為自己又不是為了看病才回國,且健保法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還規定必須要復保後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認為種種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在提起行政爭訟並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法操小教室】誠信原則
蘇姓男子在2015年參加中油公司招考並錄取擔任煉油技術員,不過因政風單位接獲蘇男考試作弊的檢舉,因此開始展開調查,後來取得蘇男承認作弊的自白後,並依勞基法解除雙方契約。 不過蘇男認為當時中油公司進行調查時,承諾自己若當「汙點證人」抓出其他同為作弊者就安排他到子公司任職,但公司卻出爾反爾,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日前高雄高分院於更二審認為中油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判決中油敗訴(111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台灣在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因此頂新公司與味全公司皆被檢方調查。此案被告雖於第一、二審都被作出有罪判決,但於第一審時沒收新制還沒施行亦未宣告沒收,沒想到第二審卻依沒收新制沒收3292萬8820元。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台南西拉雅族人在民國101年項原住民族員會申請「平地原住民」身分,不過在103年被以不符《原住民身分法》為由駁回。後來經過多年行政爭訟程序到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有違憲疑義,於109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新北市一名男子被檢舉吸毒,警方到場依現行犯將其逮捕後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5之2條規定,請醫師協助強制插導尿管採驗。檢察官依驗尿之結果將男子起訴,並由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5月有期徒刑,不過上訴二審時,法官認為警方在未取得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下即進行強制導尿,有違憲之疑慮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聲請人雲林地院法官於審理時,認為系爭規定於立法時,未斟酌人民所有土地供作水利使用之原因、必要、替代方案及所需費用等具體情況,一概規定應照舊使用,卻未給予人民任何補償,顯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改制農田水利會並成立農田水利署、由國家未經徵收而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之財產、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灌溉事業,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灌溉組織及人事管理之相關規定,聲請人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保障之結社權及財產權等,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認健保署將健保資料交由國衛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對外提供使用,以及將健保資料傳輸予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對外提供使用,係將健保資料中所包含之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個人健保資料用於健保業務以外之目的,為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使用,有違法之情事。經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未果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聲請人為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未通過中華民國100學年度教師評鑑,並於102學年度亦未通過覆評。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經臺大申評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駁回,之後再提起之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聲請人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聲請人為國立臺灣大學,該校園藝系一名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8年未升等,自103學年度起不受續聘。助理教授向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後認為有理由,撤銷該不續聘決議。台大校方不服並提起再申訴,但是被教育部認為再申訴無理由而駁回,再經行政訴訟程序後,亦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經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援用該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台灣首位藉由遊行爭取基層消防員權益的徐國堯,在2014年被消防局認定有曠職、偽造病假、無故不參與訓練、兼職等違失情事,累計達2大過直接免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基隆林姓消防員因為犯下偷拍前女友性愛影片、偷竊同事現金等刑案,被基隆市消防局核予考績丁等,並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林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刑法小教室】海盜罪
隨著強尼戴普在「世紀官司」取得勝訴判決後,一洗過去多年來家暴男的罵名,同時也有望回歸當初因家暴風波導致被迪士尼剔除的《神鬼奇航》系列作品,讓「傑克·史派羅船長」捲土重來。 《神鬼奇航》是以15到17世紀大航海時代為背景的奇幻故事,劇情受到全球影迷歡迎,但相對於電影中傑克船長的英勇帥氣,實際上的海盜又是如何呢?國際上及我國又有什麼相關規定?一起來看看法操小教室。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和台灣詹姓空姐,跨海爭奪8歲女兒監護權的事件。原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家事裁定,命空姐將女兒交付給藍男,並准許其可以帶女兒出境返回義大利同住。 不過在詹女依法對裁定抗告、再抗告後,由於窮盡救濟手段,便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聲請人為被告之辯護人,陪同被告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筆記過於詳細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指揮在庭法警扣押其已製作之訊問札記乙紙、禁止聲請人繼續筆記偵訊內容,並記明於扣押筆錄與偵訊筆錄。 聲請人不服,聲請法院撤銷,但被法院以「聲請事項非屬刑訴第416條所規定之事項」為由駁回,因窮盡救濟手段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政府解禁萊豬來台後,台北市、台中市及嘉義市、台南市議會認為,為了人民健康,地方政府可訂嚴格的瘦肉精「零檢出」標準,但2020年底行政院卻宣布地方自治條例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無效。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聲請人中鋼公司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下稱系爭函),逕行限制聲請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虧損扣除範圍,變相對虧損年度所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實質課稅,擴大營所稅之稅基,悖離所得稅法第39條之立法意旨,因牴觸憲法而聲請解釋。
【刑法小教室】特赦與大赦
總統府在2022年4月22日表示「為落實罪刑相當的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的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所以總統蔡英文依法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 特赦是什麼呢?是代表無罪的意思嗎?一起來看看法操小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