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聽到死者哀求供出28年前棄屍案,何謂追訴權的「從新從輕」原則?

  • 2024-08-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Ed Dunens)
文/法操司想傳媒

桃園市近期偵破一起28年前的舊案,據報導指出,桃園龜山區樂善里一處產業道路邊坡竹林,28年前有筍農發現一只布袋戲偶木箱,打開赫見已腐爛見骨的男屍,當時因DNA檢驗技術尚不發達且屍體嚴重腐化,檢警未能查出男屍身分、緝凶;曾目擊凶案的關係人因良心不安、惡夢連連,今年初向警方告發後重啟調查,證實無名屍為邱姓男子,桃園警分局循線追出四名犯嫌,終於破案,而離奇的是,四嫌當中有三人陸續因病、輕生死亡,僅現年六十三歲的主嫌簡明隆在世,但因已逾刑法追訴權時效,逃過法律制裁。
 
4名凶嫌 3人已橫死
 
報導指出,目擊證人因28年來惡夢連連,甚至聽到死者哀求的聲音,在長期良心煎熬之下而向警方說出案情;桃園警分局重啟調查,證實死者為邱男,家人於失蹤一年後報案,滿七年後宣告死亡,警方也追出涉案的簡明隆、其子簡男、廖男及協助棄屍的康男,而簡男、康男、廖男分別於二○一三年、二○一四年、二○一五年間陸續因病、輕生死亡。
 
主嫌逃過追訴期 不起訴
 
警方依殺人罪嫌將全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其中三人因死亡不起訴,簡明隆部分適用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刑法、追訴時效20年規定,同獲不起訴。
 
何謂從新從輕原則?
 
報導中的簡姓男子因為適用2005年前的修法,追訴時效20年之規定,而獲不起訴處分。這是因為追訴權屬於程序事項,原則上從新,但如果舊法有利於當事人則例外「從輕」。

但刑法當中,有項原則叫做「從舊從輕原則」相當容易與上述概念混淆,由於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如果要處罰一個人,需要在行為時就有處罰的法律規定,否則行為人則會難以預見有處罰的可能。而「從舊從輕原則」則是因為在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因為法律有變更,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只有在例外時才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

這起命案雖然是現在破案,但由於簡姓男子犯案時適用「較輕」之舊法20年追訴權,因此已過時效。

2002年前的修法
 
2002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而簡姓男子雖是犯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然而其犯罪行為已經超過20年,時效已完成者,應做成「不起訴」處分。
 
發生死亡結果無追訴期之適用
 
修法後(現行法)的刑法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在現在犯殺人等罪而有發生死亡結果,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桃園市龜山這起木偶藏屍案因為目擊證人惡夢連連而意外破案,雖然主嫌因為超過法律追訴期而獲不起訴處分,但這20年來恐怕他也是活著戰戰兢兢,時不時還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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