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網咖男性侵13歲少女,過了10年還可以提告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遇到性侵事件絕對不要因為害怕而不敢報警,當下最重要的就是保全證據,但若是性侵案件發生在10年前,還是可以提告嗎?不要擔心,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對方還是有可能會被定罪。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前年Me Too運動爆發,A女在網路發表自己曾遭「渣男硬上」的過去,並到警局報案對陳男提告,陳男矢口否認性侵。現年30歲的陳男,20歲時在一間網咖顧吧台,遇到1名年僅13歲的國二女生(A女),將她帶回家,發生性關係2次,後來不歡而散。事件雖已發生近10年,但A女保留2人的message對話紀錄,其中陳男提到「我就是這麼渣,妳的第一次給了我……」,這一句話讓法官認定,陳男確實欺負13歲的少女,因此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徒刑。
10年前的案件還是能提告嗎?
由於陳男涉犯刑法第222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刑度是7年以上10年以下。根據刑法第80條規定,最重本刑是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期是20年,所以對這個10年前的案件是可以提告的。
性侵案件需要有什麼證據?
遇到性侵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就是舉證問題,除了被害人的陳述外,很難有其他證據,這時就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
根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8號判決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均屬不易,被害人之供述固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供述所見所聞之犯罪非虛構,能予保障所供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證人之指認供述綜合判斷,如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補強證據」。
因此,承審的法官表示,雖然這件案件發生已經10年,相關人的記憶可能模糊,但從被告的Messenger對話內容來看,被告確曾默認A女與他發生第一次性行為。雖然被告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4歲,但長期在網咖上班,理應知道被告僅就讀國中,因此所辯不足採信。被告與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徒刑。
法操提醒您,若不幸遇到性侵案件,不要馬上更衣、沐浴,而是要立刻到醫院接受治療、驗傷以及蒐證,並向警察機關報案。遭遇性侵千萬不要否定自己,而是要勇敢報案接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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