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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小教室】訴訟救助
司法院在9月24日發布新聞稿,題為「貧女8403不再哭泣,司法院院會通過訴訟救助修正草案」,提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救助制度的修正草案。


【法操小教室】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內政部計畫將我國紙本身分證大改版,推出晶片卡版本的數位身分證,預計於2021年1月先在澎湖縣、新竹市以及新北市部分地區小規模試辦,2021年7月起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數位身分證主打結合自然人憑證等,將來許多業務都可以透過網路及相關系統即時辦理,大幅節省時間和各種成本。


【法操小教室】實用法律工具介紹-Legal Works
隨著科技發展,政府也積極將科技工具應用在法學資料上,例如判決書查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等,一般民眾想獲得相關資料也十分容易,不過各個資料都在各自的網站上,如果想要整合在一起,似乎只能自己直接把內容整理下來,或是放上網址連結,難免有許多不方便的地方。同樣有這個困擾的人有福了,法操這次要介紹一個實用的工具-Legal Works 法律研究系統,幫你解決前述煩惱,非常適合法律實務工作者、國考生或法律系學生喔~一起來看看吧!


【法操小教室】投案 VS 自首
根據新聞報導,涉嫌在2018年於台灣殺害女友的香港人陳同佳,通知台灣的委任律師,安排來台灣「投案」。陳同佳稱,來台投案的想法一直有沒有改變,會交由律師安排赴台「自首」。自首跟投案是一樣的東西嗎?還是大家平時習慣的使用上,誤將這兩種行為混為一談?讓法操來告訴各位!


【法操小教室】為何檢察官要自己提再議,還被高檢署命令起訴?
根據新聞報導,國防部軍備局斥資七億七千多萬元採購海龍快艇,但卻發現實際使用並不符合軍用需求,原因是當初驗收的原型艇明明不符需求承辦人員卻讓他驗收通過。本案經軍方與調查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但十年來桃園地檢署皆以「罪證不足」為由前後共做出五次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日前高檢署認為已偵查完備,命令桃園地檢署起訴。為何檢察官要依職權送再議?又為什麼高檢署可以命令地檢署起訴?讓《法操》來告訴您!


【法操小教室】國民法官法重點解析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立法院在2020年7月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正式讓不具備法律專業的國民進入司法審判體系,總統並於同年8月12日公布全文,原則上大部分條文皆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大家會期待擔任國民法官嗎?在思考出結論前先一起來看看國民法官法有哪些重點吧!


【法操小教室】強制執行的標的
隨著三倍券的發放,相信大家都知道三倍券在很多地方還是沒有辦法跟現金一樣自由運用,那通常是關於繳納費用或是在店商平台上的限制,而其中也包含「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那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法操小教室】【快訊】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民國112年施行
歷經立法院臨時會30多個小時的表決過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最終名稱定為《國民法官法》,快來看看究竟有甚麼內容吧!


【法操小教室】懸賞廣告
根據新聞報導,屏安醫院副院長楊欣正於登山時失去聯絡,屏東縣議員鄭清原因此發出200萬元懸賞訊息協尋,在「懸賞令」的幫助之下終於在幾天後順利找到楊副院長。懸賞在法律上究竟有何規定?來跟著《法操》一起看看吧!


【法操小教室】凶宅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議會議長許崑源在罷韓當天晚間從自宅墜樓身亡,除了墜樓原因引發諸多聯想之外,由於許議長的住家為社區大廈,該房屋或是社區會不會因此變成凶宅呢?又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凶宅」的呢?讓法操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法操小教室】【公務員懲戒制度修法】懲戒法院制度上線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和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公務員懲戒制度改為一級二審,並正式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大幅修正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2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1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公教人員保險法(94.1.19修正公布版本)第 6 條(第3項)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10號解釋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2項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9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8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7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6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已於110年3月24日廢止) 第 4 條 第 1 項 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5 條 第 1 項 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 第 6 條 第 1 項 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5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少年事件法 第 36 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4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