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誠信原則

  • 2022-12-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chool of Art and Design)
文/法操司想傳媒

蘇姓男子在2015年參加中油公司招考並錄取擔任煉油技術員,不過因政風單位接獲蘇男考試作弊的檢舉,因此開始展開調查,後來取得蘇男承認作弊的自白後,並依勞基法解除雙方契約。

不過蘇男認為當時中油公司進行調查時,承諾自己若當「汙點證人」抓出其他同為作弊者就安排他到子公司任職,但公司卻出爾反爾,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日前高雄高分院於更二審認為中油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判決中油敗訴(111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

什麼是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又有什麼不同?一起來看看法操小教室。

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的全名為「誠實信用原則」,指在法律的權利義務關係中,各方當事人應該要依公平正義的方法執行並實現權利內容,以避免其中有人被犧牲或有人藉此圖利。

誠信原則也被稱為民法上的「帝王條款」,因為它所代表的是整個法律秩序公平正義原則的展現,但也正是如此所以規定的非常抽象,究竟什麼行為才算是符合誠信?還是必須透過個案的情狀來認定。

不限於民事法律

誠信原則原先僅適用於民法債權債務的規定,民法於民國19年剛施行時僅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後來到民國71年民法大修正後把其他種類的權利義務關係皆納入,成為現行民法第18條規定的樣子。

民法
148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如今也不僅限於民法適用此概念,就連行政程序法第8條也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大法官釋字第525589號解釋亦都提及「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首重人民權利的維護、法秩序的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意味著誠信原則應該適用於整個法律領域中。

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誠信原則」常與「信賴保護原則」混淆,雖然兩者目的皆是為了保護法安定應及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過前者指的是在權利義務關係中,不可使用欺瞞等違反誠信的手段,像不遵守契約交付貨款(民事責任)或是警方誤導民眾亂開罰單(行政責任)等等。

而後者則是指要保護人民對公權力行使之結果所產生的信賴,像建商拿到核發的建照後開始動土、學生考上公費資格後準備到海外留學等等,政府不可以任意撤回決定,因為這將導致人民失去可以依循的準則。

中油公司一案判決書中,法官即認為蘇男是因公司以承諾協助保障其工作權為利誘條件,才會同意擔任污點證人、全力配合追查其他作弊者。既然蘇男已因此產生信賴,之後卻擅自將其解雇確實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因而判中油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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