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特赦與大赦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arina Escot)
文/法操司想傳媒
總統府在2022年4月22日表示「為落實罪刑相當的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的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所以總統蔡英文依法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
特赦是什麼呢?是代表無罪的意思嗎?一起來看看法操小教室。
特赦與大赦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實體的規定則訂在《赦免法》中。
「特赦」的規定在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意思是指,被赦免的只有「特定人」,而「免除刑之執行」則代表雖然免於服刑,但其實仍是屬於有罪確定的狀態,不過法條中仍保留在特殊情形可以同時免去「罪與刑」的例外。
比較有名的特赦案,如「白米炸彈客」楊儒門,他用在公共場所放置多項爆裂物的激進方法作為手段,表達政府應照顧農民的訴求。他雖然在自首後被依恐嚇等罪判刑5年10月,不過於2007年獲時任總統陳水扁特赦。
在去(2021)年蔡總統也曾特赦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他在2013年因使用撿到的獵槍獵捕山羌等保育類動物,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雖然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案後仍未能獲得完全的平反,但總統府為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也給予特赦。
至於大家也很常聽到的「大赦」則規定在赦免法第2條:「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簡單來說就是讓「特定罪名」之人的罪名與刑罰都消滅,若尚未被判刑者,則不再被追訴。不過到目前為止,我國行憲後尚未有總統行使大赦。
赦免法的相關規定,屬於憲法特別賦予國家領導人的權力,讓總統可以在立法或法律修正前的空窗期,可以針對特定個案給予適時的幫助,以免人民因法律的不合時宜而遭受侵害。例如此次的被赦免人韓豫平與張淯森雖然犯下貪汙罪實屬不該,但僅因花費團體加菜金2880元就被分別判處4年6月、1年的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
這次總統宣布特赦,也讓社會上產生總統職權介入司法等疑慮,不過這其實也僅屬於一種解決「目前司法無法處理」問題的特殊手段,無需過度解讀。更須被關注的反而是特赦案出現的原因,通常都是起因於法律規範與現實產生落差,才導致衝突的出現。
不論特赦或是大赦都僅是「治標不治本」的特殊案例,不可能光靠特殊個案就能回復社會正義,應該思考我國法規面的不足之處才是民主法治國家解決問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