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痛毆雞排店老闆害喪失嗅覺,哪些行為算是刑法上的重傷?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D. Laird)文/法操司想傳媒
傷害跟重傷行為在刑法上有不同的評價,刑度也有差異,究竟哪些行為屬於是重傷?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市侯姓男子,不滿以賣雞排為業的蘇姓男鄰居長期騷擾其女友,揮拳攻擊他臉部等處,導致蘇男嗅覺喪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依「傷害致重傷」罪,將侯男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侯男上訴,全案定讞須入獄。
蘇男被打得鼻血直流,鼻骨骨折,鼻樑、左眼等多處受傷,事後發現鼻子已喪失嗅覺功能,就算治療、吃藥也未見絲毫好轉。
刑法上對重傷有其定義,根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一款的「毀敗」,在實務上稱之為「使人生理機能完全而永久的喪失」倘若該傷害有回復可能即非重傷;而「嚴重減損」的定義則應是「雖尚未完全喪失其機能,但以達到不治或難治的情況,亦即客觀上就一般人而言,已嚴重影響其功能正常運作」。而「重大不治」指的是永遠無法治癒、終身不能恢復原來的機能。「重大難治」則是指雖然有治癒的希望,但是所要耗費的費用跟技術複雜,與不治無異。
根據醫院的鑑定報告結論「依嗅覺功能檢查顯示,其嗅覺功能永久喪失」,法院認定蘇男確實已經喪失嗅覺,就屬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第3款的「毀敗或嚴重減損嗅能」。
為女友出氣看似英雄救美的情節,然而動手打人就是不對,更何況對方要遭受一輩子都無法聞到味道的損害,法操提醒您,與人發生糾紛時應冷靜應對,千萬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後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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