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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拿刀架脖劫6千重判7年,加重強盜是什麼?
據報導指出,蘇姓送貨男司機為了謀財,在台南某店前以筍刀架押正在洗碗盤的婦人,人在屋內的丈夫聞聲拿鐵棍出來質問蘇「要做什麼」?蘇自稱是通緝犯、要錢,因刀架在女方脖子,受害女子丈夫嚇得交出6千元打發對方,台南地院依加重強盜罪判蘇嫌7年3月徒刑。
【刑法小教室】你打我,我打你犯法?在旁喊加油也不行,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據報導指出,台中市西屯區七期商辦大樓於9月12號凌晨3時發生鬥毆情事,警方表示,酒客5人在大樓內飲酒作樂,叫小姐助興與經紀公司人員發生糾紛進而肢體衝突,造成雙方7人受傷送醫,全案以聚眾鬥毆等罪嫌移送法辦。
【刑法小教室】嗅覺喪失是重傷?重傷與輕傷刑度差很大!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阮綜合醫院多年前爆發經營權之爭,當時阮姓副院長的妻子阮女,遭宋姓男子埋伏痛毆重傷,一審法院依照宋男在審判中的情狀,判處重傷害罪有期徒刑4年6月。
【刑法小教室】買汽油稱要去放火會被判刑嗎?什麼情況下算是著手?
近期有報導指出,彰化縣一名涂姓男子稱廠商經常在工作上刁難他,去年七月間酒後到加油站買汽油,並在家裡分裝,還告訴妻子欲對廠商放火,凃妻擔心他輕生或是做出衝動舉動報警後,凃男被依預備放火等罪起訴,不過一、二審都認定,凃男僅有分裝汽油動作,並沒有其他彰顯故意放火的實際行為,判凃無罪確定。
【刑法小教室】偷用同事電腦訂購雞腿遭判刑?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報導指出,高雄市某半導體公司陳姓女職員,因故與黃姓女同事起嫌隙,涉嫌冒用她的帳號1個月訂餐9次,被橋頭地院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死刑犯黃春棋等30幾位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等意旨、侵害被害應有的審級利益,因此陸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也與其他相關案件一併受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各聲請人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就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憲法審查。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聲請人因涉犯刑事罪嫌受有罪判決確定,法院於審理各該原因案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一)或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認定未到庭之證人於警詢所為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並作為裁判基礎,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一或二侵害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而違憲,聲請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聲請人胡靈智在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支持投入里長選舉的親戚,結果被依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判刑;另有一位聲請人劉惠宗,為了支持同屬華航企業工會的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而遷戶籍到桃園市,同樣也被依妨害投票罪判刑。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聲請人因錯誤列報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中之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責令其補繳稅額。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用盡審查救濟途徑後,主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月聲請解釋憲法。
【刑法小教室】在公海殺人無法可管?外國人犯罪可以在台灣審判嗎?
據新聞報導,高雄籍遠洋漁船「豐國616號」到印度洋作業,越南籍陳姓船員涉持刀砍殺同船一名印尼籍船員7刀致死,犯案後躲進儲藏室48天。漁船6月14日返抵高雄,警方上船逮人,依殺人罪嫌移送,檢方聲押獲准。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民國100年5月時,士林地方法院准許調查局到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就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等物進行搜索,並扣押相關事證。問題是調查局人員竟然將與聲請搜索案由「無關」的其他案件資料、紀錄及與委任人往來之郵件、電子郵件等也都一併扣押。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台商朱長生不滿被分手,透過通訊軟體將女方性愛影片縮圖傳給親友與員工,而遭到加重誹謗罪判刑,經窮盡訴訟程序未果,因此聲請聲請解釋憲法,主張刑法誹謗罪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相違。
【刑法小教室】「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差別在哪?
立法院於今(202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華航有30幾名員工在2014年向當時的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並經核准,不過華航企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勞動部決定撤銷原處分。經行政爭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也都認為,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華航修護廠因為並沒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所以不能獨自成立工會。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民國86年,一名軍人A被指控在放假時與非軍人B共乘機車犯下搶奪案,不具軍人身分的B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後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其無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後,無罪確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與前資深協理陳湘銘,在民國94年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案時,被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檢方認為他們在購買環華證金股票股票時,購買量已超過其總發行股份之20%,卻未依法公開收購而違反證交法第43-1條第3項的規定,兩人於2015被判決有罪確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款規定,夫妻間若發生第1款所例舉10款情形以外之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如果夫妻有一方發生外遇導致婚姻無法存續,那只有「沒外遇」的一方有資格向法院請求離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為追討國民黨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立法院於106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年資條例),規定曾經擔任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後「黨職轉公職」之退休公務員,必須將過去在社團的年資扣除、繳回多領的退休金,且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也要連帶返還。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聲請人涉犯販賣毒品罪,並在警詢時主動供出毒品上游來源,但是因為在自己被判刑確定後,警方才查獲其上游,導致聲請人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經聲請再審後亦遭裁定駁回確定,因此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