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切除良性水泡竟稱惡性腫瘤,受害者要如何主張權利?

  • 2025-08-1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醫療糾紛的案件審理過程相當複雜,不僅證據、資料偏在醫院一方,一般人也很難理解專業的醫療術語,如果你遇到醫療糾紛能主張什麼權利呢?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北某A小姐因大腸癌後續問題,到新北某間醫院尋求外科名醫治療,前後接受四次手術,名醫後均宣稱幫她切除惡性腫瘤,甚至半強迫要她接受「熱化療」。開刀傷口去年底開始發炎,後到感染科就診,感染科醫師調閱病歷,赫然發現她之前切除的都是良性水泡或間皮組織良性腫瘤,並非惡性腫瘤,A小姐憤而提告。
 
不過該醫院也發布聲明指出,本案醫療行為遵循標準流程與疾病診斷,由病理科醫師進行專業鑑別後,再與臨床醫療團隊共同討論,做出最終診斷及診療計劃,此流程符合醫療常規,確保醫療行為的嚴謹性與合法性。
 
遇到醫療糾紛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刑事與民事責任:
 
此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但如果您不幸遇到醫療糾紛,您可以向對方主張刑事與民事上的責任。
 
刑事責任部分,若醫師的醫療行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您可以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主張對方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醫師因為醫療行為不當,導致病患不幸死亡,跟據刑法第276條規定,構成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民事賠償部分,您可以同時主張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若醫病關係是在病患與醫師自行開業的診所,而醫療行為發生瑕疵時即屬於醫師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構成不完全給付,病患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師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及醫療法第82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倘若病患是給醫療院所的醫師看診而發生醫療糾紛,醫療契約則是存在於醫療院所與病患之間,而負責看診的醫生即屬於醫療院所的履行輔助人,病患可以對醫療院所主張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病患也可以向看診的醫師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醫療院所則需要負僱用人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違反者恐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糾紛的舉證與訴訟過程十分複雜,一般人常常因為欠缺專業知識望而卻步,法操提醒您若遇到醫療糾紛,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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