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為遷生父塔位「回歸本家」,終止收養關係需要什麼要件?

  • 2025-12-1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夫妻因為沒有生育計畫而選擇收養小孩。在民法上,收養是指透過法律所定的程序,使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正式形成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係。其核心目的,在於讓失去依靠的未成年人獲得穩定而有愛的家庭。
 
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以及養父母的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的身分效力,原則上與親生關係無異。相對地,養子女與原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法律權利義務,包括監護、繼承、扶養等,亦隨之消滅,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不過在收養關係成立後,一方想要終止收養也需要許多複雜的要件。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養父阿華早於 2002 年過世、養母亦已亡故,多年來與養家親屬幾乎無往來。現為遷移生父骨灰塔位、回到原生家庭名下,他向法院提出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
 
判決書記載,阿國自幼由阿華夫婦收養,但隨著養父母相繼離世,與養家親戚僅在喪禮期間短暫聯繫,事後也未再關心骨灰安置及塔位事項,雙方關係實質中斷。
 
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想要收養任何人都可以嗎?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的年齡要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因此不是想收養誰都可以。
 
另外,根據民法第1073-1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還有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除非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不在此限,所以爺爺想要收養孫子是不行的,否則就會變成孫子跟自己的父母變成兄弟姊妹,輩分會亂掉;但若是夫妻之一方自己有的小孩,對方收養他方的小孩則是可以的,例如甲在前婚姻中有一個小孩乙,後來甲跟丙結婚,丙則是可以收養甲的小孩乙。
 
終止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就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認可。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在收養後死亡,或是夫妻離婚了,也可以合意終止收養。而如果養父母死後,養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但如果養父母或是養子女有以下這些情況,法院就能終止收養關係:「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新聞報導中的阿國因養父家族幾乎已無親人,當年辦理喪葬後便再沒有接觸;他希望能將骨灰遷回生父名下,並回歸原本家族,因此依法律程序請求終止收養。法官審酌後,認為終止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裁准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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