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不是說離就離?離婚成立要達成什麼要件?
文/法操司想傳媒從相愛走到形同陌路相信一定是多數人不願看到的結局,但若兩人真的走不下去說好要分開,但又分不掉該怎麼辦?結婚與離婚,在民法上可不是那麼簡單,還需要有特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新聞報導指出,南投一對結婚8年多、育有2名子女的夫妻,原本協議離婚,於去年9月共同持已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
不過,離婚後一段時間,丈夫改變心意,希望恢復婚姻關係,但妻子不同意重新辦理結婚登記。丈夫經律師協助後發現,當初離婚程序可能不符法律規定,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離婚需要什麼要件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是為了使離婚的要件更加謹慎,因此規定需要以書面並有兩人以上的證人,才能登記離婚。在本案中,丈夫當時先讓妻子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後由他自行拿著文件找2名朋友簽署為證人。然而,這2名證人既未親眼見到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也未親耳聽聞雙方表達離婚意願,僅是受託在文件上簽名,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關於兩名證人見證離婚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因此即使已完成戶政機關的離婚登記,該離婚仍屬無效。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2名證人也證實,他們只是受請託簽名,並未親聞、親見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本案未符合協議離婚須有2名證人親自見證雙方離婚真意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離婚不生效力。
結婚需要什麼要件
離婚需要民法實質及形式上的要件,結婚同樣也需要,才能生效。首先,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真意,也就是男女雙方都是真心希望成立婚姻關係,而非基於虛偽意思表示或其他不法目的假結婚。並且雙方都必須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不得已有配偶,也不得具有法律所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除了具備結婚資格外,結婚還必須完成法定程序。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由二名以上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且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自完成登記時起,婚姻始正式成立。其中,證人並非只是受託在文件上簽名,而應知悉雙方確有結婚的真意,發揮見證的功能。
裁判離婚的事由
上述介紹兩願離婚的要件,但若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該怎辦,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請求法官判決兩人離婚,裁判離婚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包含: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款的重婚指的是已有婚姻關係卻再與他人結婚。第二款的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包含外遇、劈腿,或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等。第三款的虐待:包含身體上的暴力或性虐待、精神上的恐嚇辱罵。第四款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血親虐待自己或自己的直系血親:例如虐待父母、祖父母或子女。
另外,第五款的惡意遺棄:包含惡意拒絕同居或無正當理由分居。第六款意圖殺害:對另一方生命造成威脅。第七款的不治惡疾:指具有傳染性、且一般人難以接受的疾病。第八款的不治精神病:經專業鑑定為無法治癒,且嚴重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例如思覺失調、嚴重躁鬱症等。第九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失蹤、無法聯繫,也不知生死。第十款的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須經確定判決後方可適用。
此外,條文第二項另規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時,受害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婚姻走到最後如果真的無法繼續下去,不管是要採兩願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是要注意相關法律要件,不是能說離就離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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