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骨折手術開錯刀知名醫院判賠,遇到醫療疏失該怎麼辦?

生病看醫生已經成為民眾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如果在看病治療的時候,遇到醫療疏失或是醫療糾紛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市陳姓男子右手酸痛,到知名醫院治療後,發現醫生所做的骨折手術,與他簽署同意書內容不符,要求賠償524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有醫療疏失,判決賠償30萬元。
何謂醫療常規?
判決書中提及,判斷醫院是否有疏失的其中一項依據就是有沒有符合「醫療常規」。但什麼是「醫療常規」?
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2號判決就指出:「在醫療行為,因具專業性、錯綜性及不可預測性,並為求醫療水準提升及保障病人權益的均衡,一般均以醫療常規,作為醫護人員注意義務的判別標準。」故所謂的醫療常規指的是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理性醫師所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但不是每個醫生面對不同病患時都要給出同一套解決方法,而是需要視個案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決定。
遇到醫療糾紛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
如果不幸遇到醫療糾紛,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您可以尋求刑及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部分,若醫師的醫療行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您可以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主張對方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醫師因為醫療行為不當,導致病患不幸死亡,跟據刑法第276條規定,構成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民事賠償部分,您可以同時主張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若醫病關係是在病患與醫師自行開業的診所,而醫療行為發生瑕疵時即屬於醫師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構成不完全給付,病患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師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及醫療法第82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倘若病患是給醫療院所的醫師看診而發生醫療糾紛,醫療契約則是存在於醫療院所與病患之間,而負責看診的醫生即屬於醫療院所的履行輔助人,病患可以對醫療院所主張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病患也可以向看診的醫師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醫療院所則需要負僱用人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像是本件案例,一、二審法官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報告,病人簽名的建議手術名稱為「右手橈骨復位及韌帶修補」,而醫生做的卻是「右側橈骨頭截骨手術」,認定有疏失,並審酌受損情形,認為應該要賠償30萬元。
醫療糾紛的舉證與訴訟過程十分複雜,一般人常常因為欠缺專業知識望而卻步,法操提醒您若遇到醫療糾紛,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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