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夫妻結婚7年驚覺是「遠房親戚」,法院為何裁定婚姻無效?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相愛不一定可以結婚,民法上有許多關於結婚的規定需要特別注意。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一對夫妻結婚七年多後,竟意外發現彼此有血緣關係。兩人結婚多年感情穩定,直到近日整理家族資料時,才發現男方的外祖母與女方的祖母竟然是親姊妹。經調閱戶籍謄本確認,兩人屬於旁系六親等血親,依民法第983條規定屬於禁止結婚的對象。
在民法上什麼情況下可以結婚?
按照民法規定,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結婚的意思,並沒有受強迫或詐欺,就能結婚。另外,雙方需要達到法定年齡,目前我國已修正為男女均須年滿十八歲;若為未成年人,仍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多為父母)的同意,否則婚姻不具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第983條規定,法律禁止一定親屬間結婚,這是為了維護倫理秩序與遺傳健康。不得結婚的對象包括: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如堂、表兄妹),以及直系姻親(如繼父與繼女)。若違反此條規定,婚姻自始無效,即使登記亦不生效力。
另外,為了維護婚姻的排他性,按照民法第985條明定,婚姻採一夫一妻制,已經有配偶者不得與他人結婚,監護人與被監護者之間也無法結婚。
六等親怎麼算?
所謂「六親等」,是法律上用來表示親屬之間血緣距離遠近的概念,依照「從共同祖先往上推,再往下數」的方式計算。例如:父母與子女是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是二親等,兄弟姊妹同樣是二親等,叔伯、姑姨與姪子姪女是三親等,堂、表兄妹屬於四親等,若再往下一輩(如表兄妹的子女)則是五、六親等。在我民法第983條中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也就是說,只要兩人之間的血緣關係未超過六等,都屬於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範圍。
最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後指出,兩人之間確實存在旁系六親等的親屬關係,已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的規定,依據民法第988條第2款,裁定兩人婚姻自始無效,在法律上等同從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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