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酒駕累犯10次,法官直接重判一年,什麼是累犯?
文/法操司想傳媒刑事處罰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行為人能因受罰而反省、修正行為,避免再次犯罪。但現實中,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從第一次的處罰中學到教訓,有些人服過刑仍照樣再犯,讓刑罰失去原本應有的震懾與警示效果。
依照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只要在出獄五年內又故意犯下足以構成有期徒刑的罪,就可能因累犯而面臨更重的處罰。
這項制度最常出現在酒駕案例中,因為不少酒駕者似乎對刑度無覺,即使被判刑、罰金、吊照,仍然再次開車上路,危及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司法實務上,對酒駕累犯向來採取更嚴格的態度,避免悲劇不斷重演。
而最近更有一名彰化黃姓男子的新聞報導,提到累犯制度的重要性。起訴書指出,這名男子已有 10 次酒駕紀錄,其中最近的 3 次還分別被判7個月、9 個月及 11 個月徒刑,在2021年初假釋縮刑出獄。
在今年 8 月他又酒後騎著沒有掛車牌的重機上快速道路,後座甚至還載著乘客。國道警察攔下後,測得他的酒測值達每公升 0.43 毫克,遠超過法定標準,再度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法院在審酌後認為,他多次酒駕卻始終不悔改,完全沒有把道路安全與其他人的生命財產放在眼裡,因此在這次判決中,再度判處 1 年徒刑。
在累犯的成立條件中,「執行完畢」的認定也很重要。除了實際服刑之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假釋期滿(未撤銷)都視為完成執行。此外,條文中的「赦免」包含特赦,但不包含大赦,因為大赦會讓犯罪視同不存在,自然不能作為累犯基礎。
累犯規定曾受到憲法層級的檢討。釋字第775號指出,對累犯一律加重最低刑的方式過於僵硬,可能造成罪刑不相當,因此法院可依個案情形判斷是否加重。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酒駕這類行為,不只是個人的選擇,而是事關社會安全與生命風險,切勿以身試法,謹記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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