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太太離家卻多一個兒子,民法上的婚生推定如何判斷?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法上的婚生推定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的安定與子女的身分利益,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地子女,法律上推定為丈夫的婚生子女。
不過,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子女並非丈夫所生,丈夫、妻子或子女本身都可透過「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推翻這項推定。一旦法院判決確定,子女的法律身分就會改變,不再具備婚生子女的地位。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台中男子與妻子於2015年結婚,但妻子後來離家,且自2018年6月起即未再與其共同生活,兩人並於2019年10月1日離婚。但前妻於隔年5月產下一名男嬰,依法律規定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直到2022年1月,男子才從家人口中得知自己多了一個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在審理過程中,前妻沒有出庭,而且醫院DNA鑑定結果顯示兩人並無血緣關係。最後,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該男童並非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所生,否定其婚生子女身分。
受胎期間推定
依照民法第1062條和第1063條的規定,只要小孩的受胎時間落在出生前的第181天到第302天,而且那時候父母還是合法夫妻,法律就會直接推定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這樣的推定效果,就是讓小孩一出生就有婚生子女的身分,可以去辦出生登記,也享有跟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跟義務。
知情內兩年必須提起
不過,這個推定不是不能翻轉。如果夫妻一方或小孩自己能證明孩子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胎的,例如DNA驗證顯示不是親生的,就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提起的時間限制是:從知道情況起兩年內要提,如果小孩是未成年才知道的,則可以等成年後再算兩年。法院一旦判決確定,婚生子女的身分就會被否定。
另外,婚生推定要跟其他親子身分取得方式分清楚。像「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為爸媽後來結婚,就自動變成婚生子女;「認領」則是爸爸去承認非婚生子女,這樣孩子也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
之所以有婚生推定制度,就是為了維持家庭的安定與保障子女的身分,不過若是像新聞報導所述的情況,也是能舉反正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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