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與有過失」?騎機車跟人相撞,被載的後座乘客也要賠償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騎機車與人發生車禍時,若雙方都有肇事責任,後座的乘客受傷向對方求償,對方能否主張因機車騎士也有過失,而減輕賠償金額?
台灣民眾日常通勤仰賴摩托車,雙載的情況也相當常見,發生車禍時,前座的騎士與後座的騎士都有可能受傷,這時候就產生賠償問題,不過雙方都有責任時,後座乘客若要跟對方求償,對方很有可能會主張民法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一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二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第三項)」
何謂「與有過失」?為什麼要有這項規定?
與有過失的相關規定,規定在民法第217條,其目的在於謀求公平以及分配責任,當加害人與被害人共同造成損害時,若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責任,就不應該讓加害人單獨承擔全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必須分擔一部分的損害,而加害人則可以依比例減輕,甚至免除其賠償責任。
「使用人」是什麼?誰可以被稱為使用人?
民法第224條條文,將「債務人的代理人」與「使用人」,稱為履行輔助人,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與意定代理人;而使用人則指由債務人選任,為其履行債務之人,不以有代理權為必要。而機車後座乘客因為使用機車騎士擴大他的活動範圍,機車騎士就是其「使用人」。
常見的履行輔助人還包括醫院的醫師、客運公司的司機、物流業的送貨員等等。
在法律實務上,「與有過失」的適用,關鍵在於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貢獻。以機車後座乘客為例,若其僅是一般情形搭乘,並未干涉駕駛、未有不當行為,原則上不會被認定有過失。但若乘客在事故發生前明知騎士酒後駕駛仍選擇搭乘,或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則其自身行為便與損害有關聯,法院可能據此認定乘客對損害有部分責任。
此外,「與有過失」制度也反映出民法對責任分配與公平原則的重視。若被害人完全無行為上的過錯,卻因使用人(如機車騎士)之過失間接擴大了損害,法律便透過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責任」的設計,將使用人的行為視同被害人自身行為,進一步引入與有過失的規範。此種制度設計強調行為風險的合理控制與自我負責。
總而言之,「與有過失」並非一概減免加害人責任的工具,而是建立在個案事實與責任歸屬基礎上的彈性制度。實務中,法官會綜合被害人自身行為、使用人是否過失、損害的因果關係等因素,衡平調整賠償範圍,以落實實質正義與責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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