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市議員涉犯重罪,有勾串之虞遭羈押,什麼是羈押禁見?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因涉嫌收受台灣智慧光網負責人李慶煌賄賂,被台北地檢署聲押禁見。台北地院15日裁定陳重文以2百萬元交保,檢方抗告,最後高等法院在20日發回更裁後,台北地院即於21日裁定認定陳重文確實有勾串之虞,且交保後仍有串證事實,更裁羈押禁見。
什麼是羈押與羈押禁見?
在新聞報導中時常可以耳聞羈押禁見,究竟何謂羈押禁見?怎樣又會被羈押?所謂的羈押,是指將被告拘禁於一定的場所,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保全刑事程序為目的的強制處分。
羈押又可分為一般性羈押及預防性羈押,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及第101條之1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而羈押禁見指的就是法院如果認為被告在羈押時接見其他人,很有可能會有脫逃、滅證、串供的風險,這時候就可以禁止被告與除了律師以外的其他人見面。
羈押成功就等於有罪確定嗎?
羈押成功也不代表被告就是有罪,羈押只在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有羈押的必要,代表他可能有逃亡或是串證、滅供等嫌疑,法院需要將他拘禁在一定的場所以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並不代表被告就一定有罪,有罪與否還是需要法院實質審理。
所以,下次在新聞中聽到某某人被羈押、某某人被交保,千萬不要以為對方就是有罪或是無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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