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差別在哪?

  • 2023-06-0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 取自flickr(創作者:kellinahandbasket)
文/法操司想傳媒 

立法院於今(2023)年5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什麼是交付審判?修法後的差別在哪?一起來看看吧!

公訴VS自訴

在講交付審判的問題前必須先了解,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制度是採行公訴、自訴雙軌制。

公訴是由檢察官所發動,負責案件的偵查、起訴犯罪嫌疑人、經法院審判後再負責刑罰的執行;而自訴則是被害人或自訴權人自己來擔任偵探,所以必須要自己偵查犯罪過程、調查蒐集證據,只是因為法律終究是高度的專業,所以刑事訴訟法還是有自訴必須由律師代理的規定。

為了不讓兩種刑事訴訟制度對訴訟產生混亂,所以原則上同一案件已經由檢察官開始偵查者,就不得再行自訴。除非有1.檢察官未發現被害人在偵查開始前已提自訴;或是2.告訴乃論事件,不論被害人是在偵查開始前或後,檢察官都應即停止偵查。這兩種例外情況。

刑事訴訟法
323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上述提到公訴程序是由檢察官在偵查後負責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除了「起訴」之外,當然還有「緩起訴」或「不起訴」兩種可能結果。但如果檢察官不告?那受害者(告訴人)的權益又該怎麼維護?因此就有《交付審判》制度的產生,當告訴人不滿意檢察官作出不或緩起訴處分時,可以提出再議,若再議被駁回,則可以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的問題

在刑訴法修法前,若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效果為「視為提起公訴」,也就是等於強制讓檢察官提起公訴,直接進入法院審理的程序。

但問題在於,會走到「交付審判」這一步的前提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無罪或罪證不足,所以原先才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在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卻又要被逼著對被告提起公訴。在心證與立場處於矛盾的狀況下,檢察官又怎麼可能徹底的追訴犯罪行為或是為告訴人全力主張權益呢?

況且在交付審判制度上,因為法院僅能就檢方偵查的範圍內進行調查跟檢視用法有無違誤,所以導致法院對交付審判裁定的准許率奇低,甚至不超過百分之一。於是這個不但通過率低、且就算通過也難以有效讓檢方施展手腳的雞肋制度,自然就成為首要檢討的目標了。

「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在修法以後,告訴人若提起再議遭到駁回,則改為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在法院准許聲請後,告訴人便可以改走自訴程序,盡力的自己受損的權利進行主張。司法院針對這次修法做了新制的流程圖,法操也提供給各位參考:

 
將「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或許還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為多少還是有點將責任丟還給民眾的意味,但應該是不大改刑事訴訟程序的前題下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修法之後究竟能帶來多少成效?又還存在什麼問題?法操也會替大家持續關注!

註:司法院於112/6/7來函表示「修法將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但並無進一步擴張法院審查範圍或職權調查權,應該是將另一部份的修法--不起訴後再行起訴的部分混在一起了」,為避免讀者造成誤會,法操於文末一同附上司法院刑事法官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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