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在公海殺人無法可管?外國人犯罪可以在台灣審判嗎?

  • 2023-07-0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Well-Bred Kanna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高雄籍遠洋漁船「豐國616號」到印度洋作業,越南籍陳姓船員涉持刀砍殺同船一名印尼籍船員7刀致死,犯案後躲進儲藏室48天。漁船6月14日返抵高雄,警方上船逮人,依殺人罪嫌移送,檢方聲押獲准。
 
在公海殺人「無罪」是迷思還是事實?外國人犯罪會被台灣處罰嗎?
 
每當新聞報導在公海上發生命案,看過《賭俠》電影的網友都會想到劇中賭魔陳金城曾說在公海上殺人可以逍遙法外,不會遭受到法律的追訴。但現實與電影相差甚遠,翻開我國的《刑法》第3條就有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另外,第四條也規定:「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新聞報導中命案所發生的漁船登記在我國高雄籍,屬於《刑法》上所規定「中華民國船艦」是我國領土的延伸,根據《刑法》規定,只要是在我國國內發生的犯罪,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原則上都可以用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因此在這則新聞中,警方當然可以上船逮人,並依殺人罪將越南籍的罪嫌移送法辦。
 
台灣人在外國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前面說了外國人在台灣犯罪,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加以處罰,但如果反過來,台灣人在外國犯罪,是否也可以用我國的《刑法》處罰呢?
 
《刑法》中規定有些犯罪行為,無論犯罪地在本國內還是本國外,只要行為人或是受害者屬於我國國籍者,就適用我國《刑法》,如第5條、第6條以及第7條所規定等情事。
 
《刑法》第5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海盜罪、加重詐欺罪。
 
上述等罪刑因為犯罪情節重大,如果以發生地來看的話就沒辦法追訴發生在外國的重大犯罪而無法保護我國人民的權益。
 
而《刑法》第6條則是用來約束我國公務人員,因為公務人員,需對於國家負有忠誠義務,因此不論在何處犯罪以下等罪,皆須受到處罰:如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等情事。
 
另外,《刑法》第7條也有規定我國國民犯下第5條和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以外,且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管犯罪地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下次看到類似的社會新聞,可不要以為到了公海殺人就無罪喔!就算在外國也要守法,千萬不要以為不在台灣犯罪就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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