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買汽油稱要去放火會被判刑嗎?什麼情況下算是著手?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報導指出,彰化縣一名涂姓男子稱廠商經常在工作上刁難他,去年七月間酒後到加油站買汽油,並在家裡分裝,還告訴妻子欲對廠商放火,凃妻擔心他輕生或是做出衝動舉動報警後,凃男被依預備放火等罪起訴,不過一、二審都認定,凃男僅有分裝汽油動作,並沒有其他彰顯故意放火的實際行為,判凃無罪確定。
放火罪是什麼?怎樣會構成放火罪?
《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要了解一個人是否有不法行為,需要以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及客觀不法要件來看。放火罪除了需構成客觀不法外,還需要有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意思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放火故意」,才能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項罪責也處罰未遂犯,所謂的未遂,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從事不法行為的打算,也已經著手,但尚未達到既遂的犯罪。
在這則報導中,涂姓男子在警員到場後,只有抱怨工作、客戶,跟自己情緒沒法發洩,還埋怨妻子報警,導致他要去警局做筆錄,還多一條案底等語,但全程都沒有提到要點燃汽油縱火。
什麼是著手?什麼情況下是放火罪的著手?
著手階段指的是行為人開始實現犯罪行為,刑法第25條有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一旦進入著手階段就有可能成立未遂犯。
在本案件中,涂姓男子只有去購買汽油並分裝而已,也沒有將汽油潑灑到工廠,也沒有點火,判決中法官也認為:「被告辯稱其因一時衝動而購買汽油予以分裝,只是表達對廠商不滿,並無預備放火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等情,應值採信。」
一、二審都認定,凃男僅有分裝汽油動作,沒有其他彰顯故意放火的行為,判凃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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